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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二稽罚〔2021〕102号


嵊州市启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83MA288R9R37)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嵊州市永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开票金额10946911.23元,税额1751505.77元,价税合计12698417元,已全部申报认证。同年,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1751505.77元,已退税1751505.77,其中2018年退税1008906.49元,2019年1-2月退税742599.2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嵊州市启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库处理信息清册(数据取自“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2)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开票金额10946911.23元,税额1751505.77元,价税合计12698417元,应付账款明细账及记账凭证;(3)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应收出口退税)明细账及记账凭证,退税金额1751505.77元;(4)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应收账款(外汇账户结算)明细账及记账凭证;(5)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6)嵊州市公安局移交立案决定书复印件谈话笔录复印件;(7)检查人员对相关涉案人员谈话笔录;(8)出口备案单证:;(9)企业基本账户及有关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10)上游虚开发票企业实地调查补充证据材料;(11)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文号:(2019)浙0683刑初667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1751505.7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51,505.7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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