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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征收标准(个体户免征个人所得税)

1、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个体商户个免征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征收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淮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工商户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淮安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个人所得税报出。



2、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标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核定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


3、个体户定期定额户征收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标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体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个税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4、根据《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个体户革的通知》、《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核定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的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免征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工商户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也可以凭客户个税的购销证明和有关的证件到税个体户务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可以不购买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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