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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和购买方不一致导致的“三流不合一”能否抵扣、税前扣除

“三流一致”不一定就能抵扣、税前扣除;“三流不一致”不代表不能抵扣、税前扣除。三流是否一致不是判断业务真实性的绝对标准。

一、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不代表不能抵扣、不能税前扣除。

(一)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2021年3月11日安徽省税务局

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二、“三流合一”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中有关“三流合一”的解释,“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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