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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的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付款方为A,但是实际购买方为B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作为销售方的我们,应该把发票开给谁呢?


三流一致与开票问题


我们之所以会纠结“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同时,到底该把发票开给谁”的问题,是因为这涉及到了三流一致。


根据税务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第39号公告,规定对外开票原则“三流一致”,是从开具增值税方的角度制定的,其中“三流”具体指的是“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这三方面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简单来说,三流一致要求的就是,谁接受了货物或服务,就由谁来付款并接收发票。那么,这是不是就是说我们必须把发票开给付款方呢?


举个例子,干货批发公司销售了一批咸鱼给食品厂,但是签订了一份由干货公司、食品厂和食品厂母公司共同签署的三方协定,食品厂向干货公司采购的货款由其母公司支付。


再举个例子,干货公司将一批咸鱼销售给食品厂,食品厂又将其销售给A公司作为年货发放给职工,A公司直接向干货公司付款。


遇到以上两种情况,如果坚持“三流一致”,财务会计人员会非常难做。关于三流不一致的开票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即使三流不一致,收款方和货物劳务提供方也必须一致。


此外,如果遇到类似上述例子中的特殊情况,我们开票首先应依据的是真实业务,即使开具了三流不一致的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会计核查发票的关键点


会计在处理发票时,除了核查三流一致的问题,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使用了正确的税率;
  2. “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名称过于笼统,应细化;
  3. 在开具企业培训会议清单时,除了酒店、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他都属于无效发票;
  4. 加盖发票章时一定要规范;
  5. 不要忘记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6. 发票内容涉及的必须是真实业务;
  7. 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食品的,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并附上发票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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