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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实务」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可以吗


在笔者接触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法律咨询中,经常会遇到一类问题,大体上是“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这既涉及公司的问题,亦涉及税务上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对分公司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分公司是指一个(总)公司管辖(业务、资金及人事)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经营,可以开立自己的银行账号,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其实,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分公司能否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公司显然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那么分公司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呢?根据《民法典》第102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这里并没有明确分公司的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换言之,条件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合同的签订主体。


而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分公司能开发票吗?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以票控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方法,发票就是以票控税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税款的征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而如何来确定分公司的应纳税款,主要依据是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只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


行文至此,我们就要回答本文的问题“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尽管上述规定可以对“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得出肯定的答案,但是该规定适用的范围相对比较窄,对于其他服务是否适用,例如工程咨询或者工程设计,而且适用的条件也比较苛刻。因而,笔者还是觉得,在税务管理日益严格的情况下,对于其服务要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对于其他服务如果项目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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