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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将改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改为纳税人:


事由: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也发出通知:



@个体工商户,下面四个问题,一定有一个是你想知道的。



问题一改为:查账征收是要展开查账吗?


个体工商户将逐步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计税,征收方式将改为查账征收。而查账征收并不意味着要对个体户展开查账,此举意味着目前个体户已经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是对征税目标身份重新的核准判定。


对于个体户来说,查账征收的方式可能要更复杂一些,需要个体工商户有完备的会计审核制度,能够清晰精准的计算和核准个体户的成本,按收入减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然后再计算缴纳的税。


问题二:什么是查账征收?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因此,这种征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征税。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个体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查账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办法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





问题三: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建账?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将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工商户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个人所得税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征收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将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办法;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计税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规定,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建账户对个体各种账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问题四:不记账不报税后果有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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