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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3月9日)

问题1:公司清算期间还要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吗?

解答:

会计核算的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都是建立在会计基本假设“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的。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期限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进行结算。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明确这个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入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如果判断企业会持续经营,就可以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在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并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固定资产就可以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采用折旧的方法。将历史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或相关产品的成本中。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就不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按期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也不应采用历史成本法并按期摊销。

因此,公司清算期间不需要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同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也就是说,在清算期间,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也不再是按照通常税法规定的摊销进行扣除,而是直接减除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问题2:企业购买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如何摊销?

解答:

企业购入软件,肯定是计入“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3:公司今年冲回以前年度无形资产摊销,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解答:

除非是会计核算有重大的会计差错,否则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无形资产摊销是不得冲回。如果属于重大的会计差错,需要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也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的,对更正当期的会计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扣除,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才准予扣除。会计核算的更正,并不影响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扣除,如果税前扣除金额与会计计提的摊销金额有差异,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4:计提上一年度的坏账准备,本年税上要纳税调增吗?

解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在计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问题5:个税专项扣除继续教育里,我16年6月就拿到会计从业,但是一直到今年都没有填过扣除项,还能填吗?

我是16年6月拿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是一直没有填写过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附加项,这个还能填写吗?我看app里最早的扣除年度是2019年,是不是只有拿到证书的当年才能扣除?还是每年都能扣除一次?

解答:

是的,只能在取得证书的当年享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问题6:2022年新政策是不是所有的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都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解答:

不是。

《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关)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综上所述,2022年新政策: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一次性100%扣除的仅限于“电子设备”;其余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7:2022年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一次性扣除,对企业规模和行业有什么限制条件?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上述规定可以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仅限于“中小微企业”,在12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规定如下: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8:2022年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什么时候享受该政策?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也就是说,中小微企业购入固定资产500万元,满足12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扣除的,可以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问题9:2022年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必须执行吗?还是企业可以选择执行?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也就是说,12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是必须执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但是,购进的当年度没有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需要说明的是,购进当年度的季度预缴申报时没有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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