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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公司法人代表)



一、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申请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理,如果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也可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同样的情况也可以适用公司于个体工商户,如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也可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二、被执行公司人为合伙企业的,可以申请追加普通合伙在人为被执行人。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如果有限合伙人未实缴出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以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例如被执行人为A公司的B分公司,可以申请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如果仍无法承担责任的,可以追加A公司的C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营利法人的,可以申请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


追加的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为上述人员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在内,有限责任超出该范围的,可能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到。


五、被执行对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营利法人的,可以申请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承担责任的范围为该股东或者出资人抽逃出资的范围。


六、被执行人为公司,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可以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法人。


承担责任的范围为上述人员未依法出资的范围。


七、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他财产混同的,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人法人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执行人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以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法人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都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执行人在解散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解散事由包括: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情况。


十、被执行人未清算即注销被执行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应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十一、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法人代表代被执行人履行的,也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十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接受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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