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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集团公司纳税评估案例(新能源企业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处〔2022〕8号


山东***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3******EL72)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杭州***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3******C88D)2018年12月15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29119363-29119412,金额共计4980689.50元,税额共计796910.50元,价税合计5777600元),于2018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并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796910.50元。你单位取得绍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1181)2019年1月30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05928460-05928497,金额共计 3780344.88元,税额共计604855.12元,价税合计4385200元),于2019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绍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1181)2019年2月25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05928619-05928630、05928632-05928633,金额共计 1394400元,税额共计223104元,价税合计1617504元),于2019年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你单位于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827959.12元。以上进项税额转出税款共计1,624,869.62元。你单位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后又于2019年4月、2019年5月办理进项税额申报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法加收增值税滞纳金93893.30元。你单位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申报缴纳时,你单位填写的计税依据为0,为虚假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3740.8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8746.08元。对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征缴。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3740.8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8746.08元。对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征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报抵扣又转出进项税,致使逾期缴纳的增值税依法加收增值税滞纳金93893.30元;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罚〔2022〕9号


山东***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3******EL72)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协查涉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杭州***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3******C88D)2018年12月15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29119363-29119412,金额共计4980689.50元,税额共计796910.50元,价税合计5777600元),于2018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并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796910.50元。你单位取得绍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1181)2019年1月30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05928460-05928497,金额共计 3780344.88元,税额共计604855.12元,价税合计4385200元),于2019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绍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1181)2019年2月25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05928619-05928630、05928632-05928633,金额共计 1394400元,税额共计223104元,价税合计1617504元),于2019年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你单位于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827959.12元。以上进项税额转出税款共计1,624,869.62元。你单位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后又于2019年4月、2019年5月办理进项税额申报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法加收增值税滞纳金93893.30元。你单位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申报缴纳时,你单位填写的计税依据为0,为虚假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3740.8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认证发票信息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3740.8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3,740.8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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