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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和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 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三、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四、 筹办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列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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