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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税收政策(关联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关于债资比的问题。现在有一个房地产企业客户,公司实收资本仅有 1000 万元,开发过程中需要数亿元的资金都是法人股东借给项目公司的,约定年利息为 10%(由房地产公司到税局代开利息票据),像这种情况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实收资本的 2 倍了,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呢? 我个人理解,除了要满足独立交易原则之外,还要符合债资比。否则是不是财税〔2008〕121 号文件就应该将第二条表述为: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意思是说即使这个利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还是受债资比例限制,超过 2 倍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回复:
亲爱的学员,理解关联企业借贷利息扣除问题还是有点复杂的。之所以要管控利息的比 例支出,是考虑到利用税负差避税问题。但并不是所有借贷都受到管制,只要不以避税为目 的的,就不受比例限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 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 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分析文件原意应该前后呼应地看,其中“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这句话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就不受比例限制;二是只要税负不高于关联方,也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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