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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自查自纠整改报告(企业财务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征求意见稿要求,事务所应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于每年5月31日前年度报备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一并向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财政部表示,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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