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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出租不动产(工商证和营业执照一样吗)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为私人康复理疗,但未约定被告负有为不动产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康复理疗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合同义务,故被告的不构成违约




李伟与王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案号:(2018)鄂0116民初XXX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和被告王朝阳签订的《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工商格遵守并履行。本案中,被告的合同义务为一样依约证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显然被告已履行了该项义务。纵观《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的整和体全文,虽然双方约定“房屋的租赁用途吗为居证住、私人康复理疗”,但未约定被告负有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康复理疗营业执照的合同义务。至于原告提出“被告承诺此房产可以用于经营康复理执照疗并且可以合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诉称和意见,并无证据证工商实被告曾作出过此项吗承诺,且应经营范围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执照履行出租。同时,根据《物权不动产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出租“业主不经营范围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营业执照用房”,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的诉称意一样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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