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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纳税评估案例(经典保险案例分析100例)

今天这个客户有些特殊,上诉时,时年65岁,是帝都某检察院的退休干部。


起诉原因是保险公司给的收益没有达到预期,不过一审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都判保险公司赢了,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


一、买保险

2008年11月4日,白某向新华保险投保分红型两全保险一份,年保费1万元,五年交费,保障期限10年。


2008年12月22日,白某再次投保同一款险种,年保费9万元,五年交费,保障期限10年。


2009年1月3日,白某再次投保同一款险种,年保费5万元,五年交费,保障期限10年。


2009年5月4日,白某再次投保同一款险种,年保费5万元,五年交费,保障期限10年。


白某累计投保四份同一个险种。


据白某说,当时是在银行网点买的保险,有多名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当时口头约定年利率6%等收益性信息,后期自己在接受回访电话时,也多次和客服人员进行确定,得到了肯定性的答复。


二、保险内容:


保险总保额=固定的基本保额 累计红利(每年的年度分红 终了分红)


保险责任:1.满期生存保险金(总保额)2.疾病身故保险金;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红利来源仅限于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总盈余中的可分配盈余,与公司的其他业务盈余无关)


年度总盈余包括以下部分:


  • 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 本年度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 本年度实际费用率与预定费用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 退保等保单状态变动产生的损益;
  • 精算评估方法与基础、税收政策及财务核算方法变动产生的损益;
  •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本年度总盈余分解为可分配盈余和未分配盈余。年度红利来源于可分配盈余。


保险公司将本着以丰补歉、稳健经营的原则,平衡各个年度的分红率,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将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以年度红利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未分配盈余主要是为了使各年度分红率趋于平稳、维持分红保险财务偿付能力、保持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公平而预留的部分配盈余并非全部归本公司所有,当身故、退保、转换条款及被保险人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况致保险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该合同项下可能存在的配盈余相应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以终了红利的形式进行分配。


但如果某年度核算后本产品无盈余可供分配,客户将有可能无法获得当年红利。


同时,保险利益测算书摘要加黑字内容为: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的分红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分红水平,分红具有波动性。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此产品说明书。白某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字。


上诉四份保单到期后,白某认为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不够年度分红的70%的合同约定,存在欺骗行为。


二、上诉了

一审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白某主张的经济收益差额及复利,新华人寿公司是否应予支付。


首先,白某主张购买涉案保险之前,新华人寿公司的营销员杨某对其做了夸大宣传,向其明确了涉案保险的收益率。


结合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投保单、保险单、产品说明书、红利通知书多份书面材料中,并未有关于白某主张的按照固定利率标准支付收益的约定,虽然白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提到的内容并未得到杨宝环的确认,而且杨宝环向白某的表述,系双方缔结保险合同之前的杨宝环的营销行为。


白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对于未将固定利率标准支付收益写入合同中,应当提出异议或作出不予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白某仍在投保单中签字,并购买多份保险、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应当视为认可及接受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其次,白某认为依据红利通知书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不够年度分红的70%的合同约定,存在欺骗行为,且新华人寿公司的齐经理在电话录音中明确认可公司存在过错,新华人寿公司对电话录音进行了剪辑,删除了关于承诺按照年利率6%给付的谈话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红利通知书的金额核算,新华人寿公司当年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总额为红利通知书中载明的当年度红利分配额度的70%,白某主张存在欺诈的行为,与红利通知书的记载并不相符。


虽然新华人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白某的电话录音中认可存在过错,但双方对于过错的内容并未明确,谈话中,也没有提及新华人寿公司在超出保险合同内容之外重新与白某达成红利分配比例及利率标准的约定。新华人寿公司向白某提供的电话回复录音虽有部分内容不清楚,但其已在庭审中认可该份录音证据为原始载体未经修改,白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录音中缺失部分为双方关于承诺利率标准的内容,对于白某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保险并非存款或理财产品,受益比例亦非收益比例白某购买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及财产受益的双重特性。


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中均明确载明了新华人寿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满期生存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红利分配四项内容。白某签署了投保单,阅读了产品说明书,应当承担红利不能给付或者红利分配受益率低的风险。


虽然新华人寿公司、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未能妥善保管电话回复录音,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义务,现白某再要求新华人寿公司、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收益差额及复利,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5月8做出决议:


对于白某反映的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未妥善保管回访录音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情况属实,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于反映的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删改回访录音的举报事项,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


白某对此不服该决议,申请复议,2021年8月2日中国银保监做出复议,维持原决议


北京金融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回访录音是否被删改剪辑,录音中是否缺失上诉人所提的关于承诺按照年利率6%给付的谈话内容;


二是经济收益差额及复利,新华人寿公司、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是否应予支付。


对于焦点一,上诉人白某认为依据红利通知书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不够年度分红的70%的合同约定,存在欺骗行为,且新华人寿公司的齐经理在电话录音中明确认可公司存在过错,新华人寿公司对电话录音进行了剪辑,删除了关于承诺按照年利率6%给付的谈话内容。


本院认为,《红利通知书》记载“终了红利是不确定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定期核算并更新,届时将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向您公布。”该通知书明确载明了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标准等信息,与白某所述并不相符。


同时,相关部门已经对新华人寿公司是否删改回访录音作出了认定,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白某所主张录音中缺失承诺按照年利率6%给付的谈话内容,本院难以支持。


针对焦点二,保险并非存款或理财产品,受益比例亦非收益比例。


白某购买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及财产受益的双重特性。白某签署了投保单等相关材料,已经认可了合同项下的相关规定,且相关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白某再要求新华人寿支付收益差额及复利,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审维持原判


经纪人说

哎,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赔偿性质的健康险,往往都是消费者赢,但是对于这些投资性质的理财险,法院往往会更加中立些,讲究证据。比如文中的这个案例,虽然投保人觉得很冤,但是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保险合同上又是白纸黑字的写着,往往会很难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文中的案例,白某是在银行中经人介绍选择的该款分红险,保险业务员在10年前或许进行了某种宣传,导致自己信以为真有一个比较高的收益,但是真的到了领取收益的时候,发现没有那么高。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白某选择了上诉、投诉……


但是,保险公司和法院都坚持按照条款约定的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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