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一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


第一款: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指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一款: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理解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对实施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的适用规则。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5.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6.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哪些情形下,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可予以改变或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97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


典型案例指引


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案件适用要点:一、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只要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机关明令废止,并且不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可以适用。二、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人以其他文件的规定为例,要求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其投入的费用,理由不能成立。


条文参见


《立法法》第87-97条[法律适用的规则];《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理解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刑事处罚的关键。(4)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也可以


依法予以撤销。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所要求的。


[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依据法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主体法定。除下列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关组织实施处罚。


3.处罚职权法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处罚权。


4.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告知受处罚人诉权等,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作出的处罚也是无效的。



第四条【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


[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不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这是因为在行政处罚时,有时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是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实施的,但是有明显的不合理、不适当之处。


公开,是指不加隐蔽。公开原则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处罚的依据、过程、决定等是公开的、开放的。主要表现在:(1)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公开的,不能依据内部文件实施处罚;(2)处罚的程序对相对人是公开的,例如,获取证据的渠道是公开的,检查是公开的,处罚决定是公开的;(3)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有申辩和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


[过罚相当原则]


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也叫过罚相当原则,是指实施的处罚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其具体要求是: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直接表现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给予的行政处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其表现形式有畸轻畸重、同种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同样对待等。


典型案例指引


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


案件适用要点: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二、错误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是公安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内部规章,不能成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始终贯彻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原则,只能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会混淆是非,更不会因此而使违法行为人逃脱应有的惩罚。


条文参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理解与适用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理解行政处罚时尤其需要理解: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处罚的手段和教育的目的结合起来,既不能以教代罚,更不能以罚代教,只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真正达到保障法律实施、防止违法和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



第六条【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理解与适用


[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可以对被指控的事实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对所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意见,允许其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为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救济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照不同的途径请求国家予以补救。这里所指的救济途径很多,如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国家赔偿等。


条文参见


《行政复议法》第6条[复议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受案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5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第七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理解与适用


条文参见


《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