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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动产登记簿债权数额(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包含几类登记信息)


按:实践中,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作抵押登记时,一般都会在不动产抵押权证书(他证)上“被担保债权数额”一栏填上主债权的数字。在抵押物不足清偿,发生参与分配时,各当事人间对抵押权的优先权范围往往发生争议。不同的当事人基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对于抵押权的范围通常会发生分歧。抵押权人一般倾向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抵押范围应当以抵押合同约定的为范围为准;后顺位抵押权人或普通债权人则倾向于认为,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人的优先权范围应限于他证的登记的债权数额。实践中不同地方法院,或者同一地区的法院的做法都可能完全不同,在实务中争议极大,这种争议在平安银行与瞿某、潘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这一份不动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中,登记着“被担保债权数额:1800000元“。这种登记方式是引发纠纷的根源。


【基本案情】


陈某、竺某某以本市金汇南路某房产作抵押担保,前后向平安银行、瞿某某、潘某某借款185万、253万、120万元,并先后于2008年4月29日、2009年11月1日、2010年5月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在与平安银行借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后因陈某、竺某某违约,法院对上述三案先后作出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抵押房产被拍卖。


【分配方案】


2015年12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拍卖得款3,933,925.04元,扣除执行费20,514.43元、评估费14,000元,可供分配执行款为3,899,410.61元;平安银行抵押登记金额185万元、分配185万元(已领) 49,410.61元,瞿某某抵押登记金额80万元、分配80万元,潘某某抵押登记金额120万元、分配120万元。


【平安银行提出异议】


平安银行不同意此分配方案并提出执行异议。瞿某某、潘某某不同意平安银行的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


平安银行遂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执行款分配方案。


【二审法院判决】


潘某某、瞿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应当以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为限。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二、维持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执行款分配方案。该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抵押合同关于担保范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二审法院不予认可平安银行提出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的结论;


第二,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185万元为准,平安银行《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对抗抵押登记的内容,突破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范围,有悖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损害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登记的抵押债权的实现;


第三,平安银行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若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其作为抵押权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的申请,以消除公示的权利表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因未登记担保范围产生的风险不应当转嫁给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而应由平安银行自行承担。


【再审法院判决】


平安银行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审,主要理由是:


第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仅允许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即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并不直接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上,普遍采取将抵押合同作为附件进行备案的操作模式。因此,“担保范围”未被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系不可归责于平安银行的原因所造成;


第二,平安银行已将其与陈某、竺某某的《抵押合同》在登记机关进行备案,该备案行为即为公示方式等。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主要理由是:


第一,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平安银行、瞿某某、潘某某分别于2008年4月29日、2009年11月1日、2010年5月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涉案抵押均为一般抵押登记,而非最高额抵押登记;


第二,在抵押登记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只有债权数额一栏。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时登记证明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仅是设定抵押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且平安银行在对涉案债权按规定要求进行抵押登记的同时,已将抵押合同进行了备案。其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是无法预知后续可能发生的抵押;


【评论】


首先,再审法院比较严格地坚持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抵押范围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权的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由于一般抵押的特殊性,在办理抵押时实际上只能对主债权进行形式登记,因为后续的利息、违约等是无法事先知道的。


其次,此类案件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够规范造成的,在发生争议后容易使争议各方引起误解,实际上抵押登记数额与抵押范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在现实中常常容易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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