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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案例


G市某旧城改造项目,因受限于当地政府要求,仅能由L公司(本案中的显名股东)摘牌取得项目,而平台公司K(本案中的隐名股东)中标后将持有项目公司M的部分股权,亦即K公司所实质享有的M公司股份,由L公司代为持有。L公司与K公司为此签署了股份代持协议。问:此等情形下的税务如何处理,有何涉税风险。


解析


如下,沥呕君将从四个维度对上述股份代持事项作涉税分析。




一、业务层面


M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二、法律层面


1、股份代持有效性


如若M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里实际出资人通常也称为隐名股东(平台公司K),名义股东通常也称为显名股东(L)。


如若M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代持行为之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结论:M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有效;M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




2、股份代持关系项下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股份代持关系项下至少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①L公司与K公司之间:基于股份代持协议所产生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受《合同法》调整的权利义务约定。




②L公司与M公司之间:为显名股东(L公司)与被投资公司(M公司)之间的基于股权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投资关系,它同时是一种受《公司法》调整的法定义务。




正常情况下,M公司不得直接向K公司分红,K公司权力的行使需要通过L公司来实现。




三、会计层面


遵照《会计基本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前认可度较高的操作方式为:L公司与K公司分别按各自实质享有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




四、税务层面


我国目前对于股份代持下的纳税规则尚未形成成熟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因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股份代持关系的不同解读,从而衍生出了多元化的税务征管要求。纳税实操层面,为了便于征管,更多税局采用形式课税方式:即根据平台公司的工商信息、股东名册确认其股东身份,并据此确定相关纳税义务人,最终将由案例中的L公司承担纳税义务。但与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平台公司亦可能存在被重复征税的税务风险。




1、关于显名股东(L公司)的纳税义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关于隐名股东(K公司)的纳税义务认定


实务中,针对这个问题存有争议。主流观点分为两类:




部分税局认为


针对隐名股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基于股份代持协议从显名股东处所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隐名股东为合伙企业的情形,可能会被要求往上穿透至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另有一部分税局认为


隐名股东根据股份代持协议以及显名股东的完税证明,即可无需再缴纳相关税费。


隐名股东在取得股息、分红所得时,究竟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具体还需要纳税人咨询当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方有定论。




3、隐名股东就其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需要纳税存在不确定性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情形下,显名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后再转付给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否能够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问题,由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从显名股东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故隐名股东是否能够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存在不确定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税务分析


基于上述内容,如下沥呕君将分三个环节对涉税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M公司设立环节


假设项目公司M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平台公司K实际出资2000万元,L公司本身出资8000万。在此情形之下,L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




2、股份代持环节


项目公司M分红时:假定M公司拟分红10000万元,L公司将取得分红款10000万元。L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10000万元申报投资收益,并按10000万元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




代持期间-受托股权转让:L公司受K公司委托转让后者持有的M公司部分股权,L公司针对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3、股息、红利转付环节


L公司将取得的分红款、股权转让收益完税后的剩余金额转付给隐名股东“K公司”。K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是否需要再次缴纳税款,则需要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综上,L公司针对所收到的分红款、股权转让所得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即完全履行了其相关纳税义务,不存在税务风险。至于平台公司基于股份代持协议所收到的由L公司转付的分红款、股权转让款,则可能会被要求重复征税。K公司应收集好L公司提供的完税证明及其与K公司所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与当地税局进行积极沟通,以期达成税收豁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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