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是多少?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及时认证收到的用于抵扣的进项发票,超过开票日期180天的发票将无法认证。认证相符的发票才可以抵扣。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认证或到办税服务厅认证。
2、销货方开具的负数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认证吗?
负数发票不进行认证。
3、认证后哪些认证结果不作为抵扣凭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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