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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裁判要旨】


A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为B物业公司,A劳务派遣公司亦主张其与B物业公其他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并将派遣员工派遣至B物业公司工作,亦由B物业公司与其结算相关费用,至此可以认定B物业公司为派遣员其他工用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即便B物业公与司另行将派遣员工派往其他单位,亦不能免除其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1、2019年10月22日,常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用工单位为B物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合同期区别限和劳务派遣期限为2019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


2、C科技公司与B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B物业公司提供配有固定司机的车辆租赁服务,常某实际为C科技公司提供驾驶服务。常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50元、绩效工资2,000元。常某的工有限责任资由A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社会保险亦由向该公司缴纳.


3、2020年6月22日,A劳务派遣公司与常某解除劳动合同。常某认为其在服务C科技公司期间存在大量的加班,但A派遣公司及C科技公司均未支付加班费,常某诉至仲裁委,要求C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0]第480号仲裁裁决驳回常某加班费仲裁请求;


天与津市东丽区区别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认定常某主张诉讼主体错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法有限责任院驳回常某全部诉求的认定。公司



【案例提示】


用工单位应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不能将派遣至本单位的派遣员工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


而劳务派遣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时,应将派遣公司单位及派遣劳动合同中的用工单位一并作为被申请人,如遗漏重要当事人,可能会导致最终案件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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