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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转移价格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转让定价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合规节税之资产重组筹划法:资产重组,是指投资者或经营者对经营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实践中,节税筹划方法常用的有合并筹划法、分立筹划法。它的特点是适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类的企业,单个企业不适用。



⑴合并筹划法的应用范围: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①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其税收优惠待遇;②并购亏损的企业,实现盈亏抵补,实现低成本扩张;③并购可以实现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④并购可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例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或者由内资企业变为合资企业等等;⑤并购可以享受特殊性重组税收待遇,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⑵分立筹划法的应用范围:分立可以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也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仍得到延续。①企业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可以形成彼此关联的企业群,便于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②通过分立可以把兼营或混合销售中的低税率、零税率业务分离出来,实行单独计税以降低税负;③通过企业分立,可以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自然使税负降低;④企业分立可以增加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了三项反避税条款,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三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这三个反避税条款大大增加了适用特殊性重组税收待遇筹划方法的风险性,必须避免踏入违规的雷区。



【典型案例】:如甲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累计亏损50万元,甲乙企业合并前分别缴纳所得税25万元和0万元。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现甲公司兼并乙公司,甲乙公司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比合并前少纳税12.5元。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方法,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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