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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选择权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可以从哪几个角度进行)

一场精彩的纳税筹划,正是合理利用选择权的体现!!

这个案例是摘选自2021.04.16号的第五版中国税务报,原本的标题是《处理同一纳税事项,纳税人可以有多种选择权面对税收选择权 “最优选项”是考题》,由度巴DOBA整理编撰。


【案例】公司A呢想整合现有的一些资源,准备将生产线全部剥离到全资的子公司B公司。在生产线剥离之后,A公司不再具备生产的功能了,将会成为持股的平台性公司。这个生产线的计税基础是1亿元,公允价值呢是3亿元。A公司呢目前还有未缴纳的亏损金额5000万元,而且处在末可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5%税率。假如这个交易是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所适用的条件要求,那么A公司是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是特殊性的税务处理。


假如选择一般性的税务处理的话,A公司处置这个生产线则需确认所得金额2亿元,并且该所得须并入A公司的当年度应该纳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了企业的亏损之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话,还有未缴纳的亏损金额5000万元的亏损就可以充分使用了,但是需要确认当年所得的1.5亿元并且计算应缴纳的相应税款,此时部分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3750万元也就是计算(15000×25%),这会对资金压力、资金效率等等产生一些影响。


如果选择了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A公司则可以暂时不确认本次资产的转让所得金额2亿元,好处则是可以减缓税款的支出所带来的资金的压力,更好地发挥出资金的价值,但是由于A公司呢有尚未弥补的亏损金额5000万元,而且是处于末可缴纳年度,这样一来呢就很可能“浪费”还没有缴纳的亏损金额,也就是说,相当于“浪费”了金额1250万元,就是计算(5000×25%)可以少缴纳的税款款项。



假如这个交易符合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A公司呢他还可以有另外一种选择:也就是说将2亿元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进行均匀的确认,也就是说在本年确认金额4000万元的所得,该所得应并入A公司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度,在弥补企业的亏损之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选择的话虽然会“浪费”金额1000万元未缴纳的亏损额度,相当于“浪费”金额250万元计算方式(1000×25%)可以少缴的税款款项,但是可以更好地兼顾资金使用与税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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