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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钱没收到时,该不该缴税?


【案例】我公司将多余的商铺对外出租给个人,租房合同约定11月初收取下一年整年的租金,但租户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双方仍在进一步沟通协调。如果租户因经营不佳故意拖延付租金,我公司因此暂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没有税收风险呢?



我们帮这位朋友分析一下,有没有税收风险?


财税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显然,租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已经到了,此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尽管还没有收到钱,也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之所以这位朋友不去申报,是认为没有收到钱却要垫付增值税,觉得“吃亏了”。但是延期申报增值税,会面临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以及罚款的风险,所以建议还是按期申报。


通常来说,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不按期支付租金的,将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超过多少天,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


这样,即使说承租方拖延租金,出租方收到的违约金也可以弥补因提前缴纳增值税带来的资金占用损失。


没有收到钱,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会计上怎么处理?


会计上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非收付实现制,同时计提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又如何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确认租金收入,不管收没收到钱。


关于租金收入,还要多啰嗦一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9号文中这个“可”字说明: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


如果承租方提前付款,在年底一次性支付下一整年或者未来几年的租金,出租方是有一个选择权,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


比如,出租方经营产生较大亏损的话,可以选择一次性确认收入,及时弥补以前年度和当年经营的亏损。


对于应收而未收到的租金,企业所得税还要及时确认坏账损失,才能不多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应该通过会计处理,将逾期的“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转为“营业外支出—损失”。


同时准备“专项报告”作为留存备查资料,在确认损失的当年及时税前扣除。“专项报告”并没有要求外部机构出具,所以也可以是企业内部的情况说明报告。


除了租金这种情况,还有很多类似情况,钱没收到,但税还得交。


比如,物业公司没有按期收到物业费,经过再三催促业主还是欠缴,这种情况下,可不能因为没收到物业费就不申报增值税,不然会导致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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