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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支出能够用于退休人员吗(工会经费退休人员的工资还算吗)



A企业有近70年发展历史,企业工会历年来在年节福利方面并未区分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身份,一视同仁发放工会年节福利。




然而,自2016年开始由于内外市场因素,企业整体业绩下滑,企业各项经费压缩,工会经费也在调整之列。


2018年端午节来临,工会在筹备会员节日慰问品时,考虑经费问题,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相比,少发一袋10公斤的大米。


慰问品发放当天,部分退休职工即表示抗议,随后几天,事件愈发不可收拾,上百名退休职工到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要求给说法,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面对该等退休职工的诉求,人力资源部认为不归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建议其找工会,工会认为已经退休了,不再是工会会员,认为工会是本着收支平衡原则考虑退休职工福利安排慰问品,广大退休职工的诉求虽然可以理解,但是要求与在职职工同等享有慰问品待遇无依据。


最终双方僵持不下,为避免激化矛盾,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工会不得不采取补发一袋大米的方法平息事件。




退休职工是否享有工会会员权利?是否有权要求和在职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退休职工工会会员权利问题该如何处理?一起跟着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杨勇律师具体了解。


一、关于工会的法律定义和地位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即依据《工会法》《工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果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即如果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则享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关于退休职工的工会会员权利问题


《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同时,第三条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即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的规定,离休、退休和失业人员,会籍并不丧失,且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同时,由于其是会员,因此仍然享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五)规定的权利。


据此,虽然职工已经退休,但是如其退休前为工会会员的,则其退休后并不自动丧失会员身份,可保留会籍,且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同时也并未明确规定限制或取消其享有的权利。结合本文涉及的案例中,退休职工中如退休前为企业工会会员的,则仍然享有工会会员相应的权利,包括节假日获得慰问品的权利,工会对其实行差别待遇,并以“已经退休了,不再是工会会员了”进行回复,不仅处理不妥当,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给企业及工会的建议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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