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
新规内容从14条增加至21条
相比漳州之前实施的规定,此次新规内容从14条增加至21条,对监管账户的设置、预售资金的流程缴存与拨付、监管平台的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有细化监管银行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将停止其监管资质。
《细则》适用于由漳州市住建局办理预售注册公司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旅游等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怎么际制定实施细则。
何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人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定金收费、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房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预售资金全部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注册公司。
监管账户须专用并公开信息
按揭贷款须全额缴入监管账户
《细则》明确了预售项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预售人和监管银行先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变更期间,市住建局暂停该项目网签。预售人应与原监管银行解除怎么监管协议,重新选定监管银行,开立新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账户,撤销原监管账户;项目已销售并网签备案的,还应与应付款购房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后续购房款全部直接缴入新监管账户,同时通知按流程揭银行将后续按揭房款划入新监管账户。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市住建局予以办理变收费更手续,并恢复该项目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