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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账户直接转个人)

一、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


A 类(查账征收)、B(核定征收)




二、查账征收: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个人所得税(净利*20%)




三、核定征收:


增值税、企所(收入*应纳税所得率*25%)、个所(怎么交?)




四、B类征收方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实质


1、普通会计


①假设收入100万元(不含税收入)*10%(服务行业应纳税所得率)*25%=2.5万元


②因为所得税A类和 B 类有时交替(上一年查账,可能当年申请了核定),查账征收时很严格,买什么都取得了发票的;核定征收了就放松了,买什么都不要票(连个收据都懒得要),只有付款凭证,因为没有发票啊,好多会计记入了预付款,成本为0


③核定征收这一年的净利润表变成了,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0,所得税2.5万元,净利97.5万元,下一年因没批准核定征收而变成了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利润不能补前面的亏损,这97.5万元怎么办?会一直累计下去的,如果没有被后面年度亏损抵销,则最终会让股东交20个的个税的


2、小聪明会计


税务局打死都说自己没做账,因为会计凭证不完整没法做账,所以才核定征收的


你没有做账,假设下一年没被批准核定征收,而成为查账征收了,你的期初数怎么连续呢?


假设2018年查账征收,2019年核定征收,2020年查账征收,如果2019年没有做账,那么2020年的期初数怎么办,能从2018年直接跳到2019年吗?往来款不管了吗?


这就是会计错误理解了核定征收的本意,核定征收方式是指你的成本费用票据不规范,所得税无法正常征收,采取按收入来计算征收,账务肯定是要做的,没有取得发票的,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的凭据(哪怕是白条也是可以的)进入成本费用


依据:2012年15号公告第八条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所核定的20%,要重新核定,只要实际发生了,核算出来的所得额未超过核定的20%,就符合要求,所以,核定征收方式下,不做账的会计是在耍小聪明,反倒让自己的账务无法延续




3、高阶会计


①必须做账,把无票的支出凭付款凭证或对方的收条(白条)直接做成成本,做出来的利润是略亏或略盈


②利润表变成: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小于100万元(白条或付款凭证)-所得税2.5万元=漂亮的净利润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所核定的20%,要重新核定,只要实际发生了,核算出来的所得额未超过核定的20%,就符合要求


4、还有观点“B类纳税人,也应核定征收股东的净利润分红个税”


(1)这个观点值得深究,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B类纳税人就一定有税后净利润吗?股东实质性分了红利才会交个税,如果核定征收方式下对股东净利润分红也核定,税务局就应举证“股东确实有净利润且确实分配了”,谁主张权利谁举证,这对税务局来说有一定难度的


(2)全国范围内也有省份作出了规定,但规定一出来就很快被作废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4-04-24
实施时间:2014-04-24
有 效 性: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公告〔201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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