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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税务筹划是否可行(为什么要进行税务筹划)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09-1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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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案例



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分红派息需要按照20%的税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不少税务筹划大师提出了股东撤资不缴纳任何税费的方案,该方案是否可行。




假设公司有2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成立之时分别投资50万元并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盈利50万元,之前未分配过股息,按照公司法要求计提了10%的法定盈余公积,即盈余公积5万,未分配利润45万元,合计所有者权益150万,两个股东各占75万元的所有者权益。




两个股东看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便想每人分红10万元。直接分红的话每人需缴纳10*20%=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撤资,公司需减少注册资本,假设50万的注册资本,减少20%的注册资本:




借:实收资本 10


盈余公积 1


未分配利润 9


贷:银行存款 20




这样确实在当期能减少个税,实收资本的减少对股东来说属于收回投资,收入-投资成本,不大于0(涉及一些税费的话,减少注册资本的成本费用会大于收入),只对实收资本以外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征收个税,合计金额=10*20%=2万,当期税负由直接分红时的合计4万,降低了2万。




二、案例解析




以上方法实际上无法从整体上降低税负,税收负担也不会仅因为是股东通过不同的方法获取股息而有所改变。实际本方法只是提前享受了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但不良后果反而不少。因为股东撤资后,股东投资成本减少,以后股东转让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权可以抵扣的股权投资成本也就减小了。




道理很简单,从整体来看,投资成本是既定的,在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也是既定的,这里我们简化处理,收入等于整体经济利益的流入,等于除股东投入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那么收入=利润=可供分配的股息,如果是对外转让股权的话,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财产转让所得。




结论已经出来了,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都是20%。不论是通过分红还是转让股权收回投资,可以扣除的投资成本都是固定的,总体税负不会因为收回投资的方法而有变化,案首的筹划方案,只是将一次性扣除的投资成本进行了分期扣除而已,除此之外别无它用,但却留下了一些不良后果。




1.减资容易造成员工对企业忠诚度下降,连老板都是注重短期利益,员工如何做到以厂为家?




2.减资可能导致原本与公司合作的客户供应商终止合作,因为不少企业对合作伙伴的规模有要求。




3.还有法律层面的问题,减资减少了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行。




4.减值造成公司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增加资金风险。




所以,每一个问题都可能不像表面那么简单,如果觉得简单十有八九是其对问题一知半解,或者对政策制定者智商的轻视。实际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也可以知道,通过公司回购股权给自然人股东分红也要按照转让的方法计算,即成本可以扣除,所得要缴纳个税,不论分几次扣除成本,成本金额都是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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