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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佛山顺德(佛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收紧后,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路在何方?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41号公告,对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为什么会出台41号公告?


本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可见,核定征收本是一种必要的征管手段。但是,目前税收洼地的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政策被滥用了。我们先举个例子,看下面这个股权架构图:


图1


合伙企业乙【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甲(甲的合伙人为:有限公司A,份额10万元,占10%;自然人1,份额90万元,占90%),甲份额900万元,占90%;自然人2,份额100万元,占10%】2018年5月投资了1000元到有限公司B,占B30%的股份,2020年12月31日,B的净资产为2亿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1亿元。


情形一:合伙企业乙取得有限公司B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5月31日,B决定向股东分红5000万,合伙企业乙分回1500万(其中合伙企业乙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甲分回1350万,自然人2分回150万。


我们先看自然人2分回的150万如何交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2分回的150万,资金流向很清晰,自然人2应交个人所得税150*20%=30万。


我们再来看合伙企业甲分回的1350万如何交税: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合伙企业乙的合伙人甲也是一个合伙企业。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人甲只能向上穿透到自然人1交税,这时候,自然人1能分回1215万元。那么好,自然人1能分回1215万元,即投资分红如何纳税?


我们先看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的回复: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然是合伙人的,投资分红如何纳税


内容: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不是法人与自然人,而仍然是合伙人B与C等,请问在和合伙企业A取得对外投资分红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由B与C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与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李某某


咨询时间:2021-05-17 11:55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5-19 10:00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合伙人取得投资分红,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进行按次代扣代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的观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然是合伙人的,投资分红仍然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税。这样,本来自然人1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215*20%=243万元。但是,甲(洼地)的税局,不考虑合伙企业甲的收入性质,把合伙企业甲的来源于股息、红利收入非常简单粗暴认定为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假定核定征收率为3%,则自然人1只交个人所得税为1215*3%=36.45万元。


这样,核定征收比查账征收节税243-36.45=206.55万元。


情形二:合伙企业乙取得有限公司B的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6月30日,合伙企业乙转让有限公司B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4500万,其中,合伙企业乙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甲分回3150万,自然人2分回350万。


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到底是按股权转让所得交税,还是按经营所得交税?


我们先看一下厦门市税务局的规定: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将分配款转回给A,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申报20%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申报20%的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按股息红利申报,红利指的是哪一部分,分配款中包含了投资本金和收益,能否以收益申报纳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认为即使存在双层有限合伙的情况下,仍应穿透所得的性质,即底层为股权转让所得的情况下,最上层的自然人仍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2分回350万元,如果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查账征收,最高税率为35%,假如不考虑自然人2当年成本、费用,则自然人2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50*35%-6750=121.825万元。


如果是核定征收,假如乙(也是洼地)的税局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率为3%,则自然人2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50*3%=10.5万元。


核定征收比查账征收节税121.825-10.5=111.325万元。


合伙企业甲从合伙企业乙取得的3150万,自然人1分回了2835万,有限公司A分回了315万,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自然人1的股权转让所得2835万被定性为经营所得,如果是查账征收,最高税率为35%,假如不考虑自然人1当年成本、费用,则自然人1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835*35%-6750=991.575万元。


如果是核定征收,假如甲(洼地)的税局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率为3%,则自然人1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835*3%=85.05万元。核定征收比查账征收节税991.575-85.05=906.525万元。


另外,有限公司A分回的315万,由于是间接投资,不满足直接投资规定,不享受免税。


就这样,洼地税局滥用核定征收这种手段争抢税源,变成了税务黑洞,造成税款流失,必须限制它的使用范围,《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这里所谓利用“税收洼地”,主要是指利用税收洼地的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这就是41号公告的起因。


二、41号公告之后,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路在何方?


(一)如果变换一种形式,把合伙企业的股权平价转给由有限公司持股,然后由有限公司去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是否可行?


先不考虑股权平价是否可行,回答是不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二)41号公告之后,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路在何方?


一些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还是很有用的,比如,管理层利用合伙企业持股可能还要维持。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以后应该放在哪里呢?答案仍然是洼地,只不过这个洼地,不再是税收洼地,而是财政洼地,具体来说,就不再是税收核定征收的洼地,而是查账征收,然后财政返还的洼地。


这里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在享受财政洼地政策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如果是一般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建议以享受股息、红利为主,不轻易进行股权转让,如果一定要股权转让,也应该把未分配利润分配完,降低对价后再转让。原理就是股息、红利可按20%交税,股权转让可能按35%交税。


例如,情形一自然人1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215*20%=243万元,假如自然人1所在地财政返还32%的个人所得税,则自然人1可退243*32%=109.44万元。


2、如果是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持股平台,按照财税[2019]8号第二条的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持股平台随时都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无论是一般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还是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持股平台,可能正在去寻找财政返还的洼地的路上。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财政返还的洼地可能也不是长久之策,可能你刚去到那个地方,财政返还就没有了。


2021年1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第一条:整改工作部署


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推动地方财税部门自查复查、整改问责、建章立制。组成多个联合调研组,重点就违规返还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问题,分赴海南、福建、浙江、山东、安徽等地调研。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并严肃追责问责,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走到最后,可能无路可走。


钟必2022.1.5于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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