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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外贸公司税务筹划(宝安区公司税务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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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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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电商企业来说,财税合规一直是影响企业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大部分企业主都把发展的重心放在产品的打造和市场的拓展和运营上,财税合规化问题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而这对于电商企业的未来经营,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电商企业主们缺乏系统性财务管理思维,会导致在企业后续发展当中面临各类财税合规化问题。




01


多家电子商务公司被查了!


2022年税务动作频频!


近日,上海多家电子商务公司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企业近三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部分税务文书


这并不是电商的税务问题首次登上热门新闻,早在2020年6月上旬,多家电商企业收到北京市税务局发的“风险自查提示”显示,相关企业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自查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该自查通知彼时曾引起广大电商商户的极大恐慌,在税收监管缺失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产业经历了一轮野蛮生长,同时为了吸引流量,不少商户通过“刷单”的方式粉饰、伪造销售数据,导致其公布的销售数据与纳税申报的数据存在巨大偏差,从而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成为此次自查监管的导火线。


然而可能出于多方面情况的考虑,一是电商商户的纳税合规意识整体较为淡薄,目前的税收征管手段尚不能完全覆盖所有商户,以及疫情对于实体经济的重大不利影响,税务机关暂停了对于电商企业的税务风险自查工作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特殊时期对电商企业的一种保护。目前来看,似乎方向已经改变。毕竟针对违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不能坐视不管,暂时性的保护不是纵容,而是给电商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在看来,没有谁真心实意关注过这个机会。




02


电商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风险一 隐匿收入




由于电商行业主要是面向个人客户,而个人客户通常以个人微信、支付宝的方式支付费用,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电商企业也只在顾客有明确开票需求的情况才开具发票,很多企业往往只就开票收入进行申报。前述经营特点,使得有些企业报着侥幸的心理隐瞒“未开票”收入,进行“避税”。导致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很多个人收款,隐匿收入存在偷税风险。销售收入不入账,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的风险。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二 刷单




在电商领域还有另一个“灰色地带”也与上述逃税问题产生关联——刷单。现在电商在各大网站至少有两种排序:综合排行和销量排行。两种都离不开销量这个重要参数。由于销量关乎电商的排名,很多网店都通过刷单来增加流量,通过企业内部员工、朋友、亲戚甚至雇佣职业刷手刷单,让自己网店的销售量和好评率上升。不少网店商家表示,刷单其实一直以来就是业内的潜规则,只不过近几年平台管理越来越严格。但是税务机关拉出所有营收大数据后,刷单带来的税务问题也随之浮现。


全部收入里可能有一部分是企业花钱刷出来的,其实并没有产生这么大的交易额,现在要求对这部分收入缴税,实在是有苦说不出,因为刷单行为在平台是不允许的,企业也很难去证明,左右为难。


首先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令禁止的行为。刷单不是真实的收入,需要分可以区分和无法区分两种情况。征税应该基于应税事实,对虚假交易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荒唐的。但是,很多电商企业支付刷单费上出于多方原因,一般无法提供完整的相关业务的全过程数据,与刷单相关的费用需要真实凭据,可以入费用,虽是真实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但是因为是不合理费用,汇算需要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石家庄《关于开展互联网涉税风险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如果电商存在“刷单”的销售数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刷单”资金流转的证据、生成物流信息的证据(寄空邮件或直接购买物流数据),并说明“刷单”成本、购买物流数据的成本。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刷单”证据,对于实际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与增值税申报的差额,电商企业就需要补税并缴纳滞纳金。在实操中,“刷单”证据很难很难做到。


同时,向个人刷单者支付刷单费(名义是运营推广费),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公司员工支付的费用,存在劳务报酬、职工薪酬的争议(按新个税法的一般理解,倾向于职工薪酬);对非公司员工的自然人支付的费用,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风险三 扣除凭证




平台各品类商家众多,为了能吸引客户,大部分商家都是推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只能在成本采购上做文章,采购“未税”货物,很多企业都没有取得合规扣除凭证。这种未考虑纳税成本的生意,给企业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风险四 跨境电商




出口是中国跨境电商的主战场,也是政府及政策极力呵护与扶持的领域。一般来说,出口时,不同业务模式和发货模式决定了不同的通关模式;不同通关模式下,税务安排和合规要求也往往不一样。


目前,无论以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还是9710、9810申报出口,都能够实现正常报关出口、收汇和退税,1210方式下还可享受“入区即退税”的政策。


然而,不少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习惯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汇到境内个人账户,在收入进个人账户后,也一般不按照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存在规避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巨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无小事,责任重如山。


许多跨境电商公司因为业务性质,均在香港设立壳公司,用于收取境外业务款项。实际上,这种做法不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这种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收取境外业务款项,逃避缴纳境内税款的模式,不仅难以将业务收入从境外汇回境内,还存在被认定为的偷税风险。导致企业收款不合规、付款不合规、国外资金回流国内不合规、物流、报关不合规等。




风险五 虚构业务




直播电商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通过虚构业务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从去年雪梨(朱宸慧)、林珊珊、薇娅(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到今年驴嫂平荣,近段时间,与直播电商行业相关的税务稽查补税新闻令人应接不暇。





03


电商企业税务处理


相对于传统企业,税法并未就电商企业作特别规定或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公众舆论中的“电商不征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商企业的工具,电商企业销售收入,均应照章纳税。尽管如此,电商市场也普遍存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


(一)一般业务的税务处理——以渠道购买类电商为例。例.F公司是一家入驻淘宝平台,主营服装销售的电商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是它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节选的一笔:


某件女装原价209元,F公司开展满100减5元促销活动,折后售价为199元,其中,消费者信用卡付款197.62元,使用积分抵减1.38元。另外,F公司支付 “淘宝客”推广费9.95元,快递费7元,商品不含税进价为15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F公司支付款项备注描述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多个公司均参与到淘宝商城的经营中,并负责不同的项目。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F公司提供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


(2)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收取的天猫佣金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积分部分详见后文)。


(3)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淘宝客佣金,收取的佣金也需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促销活动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1):电商常见的促销活动有打折(全场9折优惠)、满减(满199-30)、定金(付10元定金,尾款抵扣20元)、代金券(10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等。


在税务处理上,打折、满减均可视为商业折扣,增值税方面,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而定金和代金券,增值税方面,店铺销售代金券时,应向顾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按定金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顾客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店铺不能向顾客开票,仅对顾客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收入方面无需进行调增或调减。


(2):积分业务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积分业务。常见的积分业务有两种,一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二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


1.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税务处理: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在京东网站购物的消费者以及银行的持卡人取得的京豆或积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京东或银行亦无扣缴义务。


(3):前X名付款免单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商家给与的免单商品,虽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但并不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之上。赠品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将免单商品总价格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偶然所得”项目,税率为20%。因此,获得免单资格的人有义务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免单额的个税,商家应负责代扣代缴,并向顾客提供代缴完税证明。


(4):好评返现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不少电商企业会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首先要明确,这项业务并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可以凭借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跨境出口通关



1、B2C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是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即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商交易,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形式。


针对跨境电商B2C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的海关监管方式。


①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②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2、B2B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两种模式(9710和9810),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①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具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包括亚马逊、eBay、Wish、速卖通、阿里巴巴、敦煌等电商平台以及自建站。商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就适用“9710”。


② 9810(B2B出口海外仓)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也就是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或者自建海外仓都包含在内。




04


电商未来大数据征管架构


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开的《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公告》,从招标文件的技术标中,我们可以看到金税三期未来对于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税收征管的格局。



一、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目录清册


对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和互联网公开数据进行监测分析,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准,对监测分析的数据项进行清洗、融合加工处理,构建涵盖国内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信息的清单目录清册。


电子商务平台目录清册应包括平台经营主体基础登记信息、平台经营信息、资质备案信息三大类。平台经营主体基础登记信息包括平台名称、平台网址、经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时间、注册资本、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济类型、经营状态、所属地区、经营范围等。平台经营信息包括企业估值、上市企业标志、独角兽企业标志、平台内经营者数量、成交总金额(GMV)等。平台资质信息包括税务、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备案电子商务相关备案、认定信息。


对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和互联网公开数据进行持续监测分析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目录,丰富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目录数据维度。


二、建立并持续优化电子商务平台类型划分体系


按交易内容可分为零售电子商务(聚焦于实物货物商品的贸易)、线上服务(聚焦于由企业提供的电子服务、由个人提供的电子劳务)、虚拟经济(聚焦于数字产品的交易,以及与此相关的数字货币结算等方面)、非平台线上经济。


按链条层级可分为主要包括交易服务(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撑服务(电子支付、物流、认证)和衍生服务(代运营、信息技术、营销、咨询、培训等)。


三、建立并持续优化电子商务平台分级监测指标体系


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目录清册中的平台经营主体信息及平台经营信息,构建平台分级监测指标体系建设。分级监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类型、平台规模、纳税总额、成交总金额(GMV)等。


持续优化平台分级监测指标体系,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历史数据趋势,优化调整监测对象(常态化监测、观察性监测、响应性监测)。


四、优化数据采集子系统


以经营者为主体展开监测维度分析所需数据项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重点采集登记名称、运营企业、注册地址、登记时间、注册资本、注册法人、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类型、经营状态、经营范围等基本登记信息。


(2)主流财经智库数据: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研究报告信息。财务报告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信息。


(3)研究报告信息包括公开的平台月活跃率(MAU)、成交总金额(GMV)等信息及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


(4)日常经营信息:分为店铺登记信息及店铺日常经营信息,店铺登记信息具体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店铺登记名称、店铺网址、经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登记时间、登记注册类型、经营状态、经营范围等。店铺日常经营信息包括商品服务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等。


(5)内部税收信息:包括核心征管系统登记、认定、申报、征收等各业务域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数据。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进出口系统中进口完税凭证和出口海关缴款书相关信息。


五、数据统一集中整合


实现互联网爬取信息、公安、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备案电子商务相关备案信息、云平台内部信息数据分类加工汇总,后台统一集中在云平台独立存储区整合加工,解决项目范围内无法实施完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加工整合工作,需多部门配合分步实施问题和数据单一问题,进一步提升项目数据加工效率和丰富电商税收数据分析维度。


六、规范大数据分层结构


原始层是各类采集原始数据经初步清洗加工后的数据存储区,又称为镜像层。


标准层是基础层数据经去业务原子化梳理分析后,依托数据管理体系,经一系列融合加工计算后以统一数据模型进行存储的数据存储区。


主题层按照业务划分,如登记、纳税、开票等,生成字段比较多的宽表,用于提供后续的业务查询,OLAP分析,数据分发等。


应用层根据业务需要,由主题层数据经过加工计算生成的结果,实现对报表系统、统计分析、数据应用、可视化展示等数据支撑。


七、指标分类维度优化


电子商务税收数据指标的分类维度,分类维度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分平台、分平台类型、分行业、分地区、分规模、分税种、分开票商品品目等分类维度。


平台主要包括不同平台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平台企业。


平台类型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线上服务、虚拟经济、非平台线上经济以及根据调查研究新建立的平台分类标准。


行业包括国标行业和重点行业,国标行业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版行业门类和大类,重点行业包括高技术制造业、高耗能制造业、消费品行业、高端设备制造业、信息服务业、互联网产业等按产业重新划分的行业标准。


地区按不同划分标准,进一步细分为按东、中、西部,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城市群以及按省份等类别。


规模根据平台总体体量进行划分,分为大、中、小、微四类。


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


开票商品品目主要为增值税发票记载的销售商品所属品目类别。


八、开发电子商务征管情况分析模块


设计电子商务征管情况指标体系,征管情况指标主要包括登记率、税种认定率、电子发票认定率、申报率、税负率、异常户数量、异常户比例、税收违法户数量、税收违法户比例、信用评级数量等。


征管情况分析报表模块需提供电子商务征管宏观概览和各分类维度下的电子商务征管情况分析。


九、画像分析和自主探索分析


画像分析功能是通过构建电子商务经营者360°全系标签体系,从纳税人标签全貌,基本信息,店铺信息、商品信息、登记信息,申报纳税,发票使用,评估等方面全方位对纳税人进行画像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税收数据的深入分析挖掘,展示出纳税人最重要、最应关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特征和洞察信息。标签的生成和画像应支持人工、半自动和全自动实现方式,并可进行单户画像分析和群体画像分析。


电子商务经营者360°全系标签体系应涵盖电子商务税收业务的店铺经营状况、商品交易、经营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评估等业务标签,覆盖电子商务发展业态多变特点,及税务部门根据政策要求对社会热点进行数据分析的需求。


画像分析包括:单户画像查询,单户画像分析,电子商务经营群体管理,群体画像分析。


十、自主探索分析模块功能


自主探索分析模块包括自主查询分析:提供普通模式和脚本模式供用户查询数据,普通模式使用可视化的方式,可以直接输入SQL脚本,提取指标、标签、字段值,返回查询结果;在脚本模式中,用户可以直接编写python等脚本,实现更灵活的查询统计分析,查询统计结果支持以图表形式展现;自主探索分析:提供数据集、标签、指标、算法等数据分析的要素,用户通过自主编写脚本实现探索分析,输出结果或模型。




05


总结


跨境电商是新兴行业,近年来在国家的扶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跨境电商按规定向海关完成各项备案、申报手续后便可享受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但从案件的查处情况看,被举报的跨境电商企业为追逐利益,无视这些政策扶持,通过隐瞒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因此,对跨境电商行业企业,要在依法推动其发展的基础上,加大税法遵从宣传和辅导力度,引导其依法合规地处理涉税业务;同时通过定期将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与互联网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等外部数据作比对、让电子商铺自主报备、抽查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等方式,及时排查企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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