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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税2016年43号文件(财税2018年80号文件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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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你好,我公司最近为方便职工停车,购买了几个地下车库,想问一下是否需要缴纳税?如何计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渝地税发〔2006〕19号)第一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2】


你好,我单位去年新建成了一个生产车间并已投入使用,同期缴纳了房产税,可今年税务部门通知要求补缴土地款的房产税,不知道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3】



你好,我目前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想咨询一下是否像单位一样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回答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四条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问题4】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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