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园林绿化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土地价值计入房产税公式)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中,园林绿化工程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在税务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应该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结转成本。




1. 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相同点


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同属于计税成本中的内容,对于多个成本对象共同开发的,其支出一般都不能归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分配到成本对象。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因此,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基础设施,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




不同点


a) 计税成本分配方法不同


公共配套设施是按照建筑面积法将其计税成本分配到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中,而基础设施建设计税成本的分配方法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采用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或者预算造价法,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b) 公共配套设施可以预提建造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如果公共配套设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其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情况下,可以按照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Ø 公共配套设施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


Ø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


没有规定基础设施建设费可以预提,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税成本不包括预提的基础设施建造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需按实际发生成本作为计税成本,但在出包情况下,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的,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预提发票不足部份,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


根据上述分析,园林绿化工程支出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费支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再用合理的方法将其计税成本分配到对外经营销售成本对象中。




2. 园林绿化工程晚于开发产品完工的税前扣除


园林绿化工程的完工时间,可能会晚于部分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间,且已完工开发产品已实现销售或部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税成本还没有分配到已完工开发产品中,应先将园林绿化工程成本先分配到成本对象,然后按照以下方式在税前扣除:


1)目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


a) 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


b) 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2)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a) 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


b) 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3)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园林绿化工程成本,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