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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关于取暖补贴个税(山东省一般纳税人查询)



一、首先来看下总局文件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上述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冬季采暖费和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中的补贴、津贴、福利费。


二、再看下地方政策规定


随着发放冬季采暖费和防暑降温费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各地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很多关于上述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文件,下面来看几个地方政策规定:


(一)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函[2006]52号: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两个地方性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地区,对于冬季采暖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一定的限额比例。


三、本文观点:


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属于人人都有的一项福利,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通过解读上述文件,阐述文本观点:


1.无论从总局文件还是地方文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单位发放给员工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税项目且没有优惠政策,应该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冬季采暖费,若是当地有限额扣除优惠政策的,在限额内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限额的,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当地无优惠政策的,参照总局文件执行,应该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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