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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实缴资本250万)

  2014年新《公司法》有一条划时代意义的条款: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也就是民间所说的0元可以开公司,这条法律促进了创业企业的的发展,新登记公司成倍增长,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但是认缴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01 未实缴股东权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实缴


  让我们记住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只要甲乙约定,哪怕未出一分钱的甲分得100%的红利也是可以的,法律赋予了他们自主约定的权利。但是如果没约定的情况下呢?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02 未实缴股权的转让


  还是上面的案例,现甲作价700万元转让自己50%股权给丙。丙支付了700万元转让款给甲,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个时候甲已经和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是甲认缴的500万元自始至终没有缴纳。那这时候缴纳500万元的义务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还是不违反法律自由约定的基本原则,甲丙当然可以约定由谁来实缴。但是如果甲丙对此未做约定,丙不知道甲未实缴,根据某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则甲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如果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和甲一起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出资最终义务人仍然是甲,如果丙承担出资义务后,有权利向甲追偿。



  03 认缴到期后未实缴出资有何风险?


  如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需要对在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对出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承担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4 认缴和实缴的区别在哪儿


  虽然实行“认缴制”后注册登记不需要验资报告,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第一、认缴就是延长缴款的时间,不是不缴,就好比现在流行的贷款消费,先交首付,余款分期付款,到期之前,资金必须全部缴齐。


  第二、注册资金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当,注册资金越多你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大,反之注册资金越少责任也越小,因此,注册资金要选择适当,不是越多越好。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规避风险有些特殊行业仍然保持原来的实缴制,要求注册时资金要全部到位。


  第四、注册资金与法律责任挂钩,当然也跟公司实力相当,注册资金越大表明公司实力越大,反之注册资金越少公司实力也不会很大。


  第五、分期付款首先要遵守契约时间,如果注册资金不按时上缴的话,企业会被工商局拉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


  第六、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的注册资金问题,但是注册门槛调低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企业仍要按其缴纳相应的注册资本。即使不需要验资注册,也不能随便填写注册资本,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采取无形资产出资实缴的操作主要有两大好处:


  1.缓解货币出资的现金流压力,股东以货币出资给公司,并不意味着钱从左口袋进入到了右口袋,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公司的钱想要转出去,需要合理合法的资本支出。同样,采取过桥垫资的实缴行为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和虚假出资的风险;


  2.用无形资产出资,可以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节税,也可以用来高新企业认定,提高企业形象,提高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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