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是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