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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是小公司吗(注册1000万属于什么型企业)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是,想要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一般都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股东合作协议,但是协议签订后,或者出于某种客观原因,或者是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设立公司进程被搁浅或者设立公司目的不能实现,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守约方都可以按照合同法上违约或合同客观无法履行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不履行协议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公司同法又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什么型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在公司设立纠纷中,守小约发起人是否可吗以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发起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呢?


案例1:


2019年8月12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方1000万某1、方某2三方签订《联营合同》,决定合作运营将要设立的B公司,三方约定属于了各自出资额和所占比例,并约定了出资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之前。2019年小8月14日至8月17日,方某1向A公司公司指定收款人支付40万元出资款。企业设立事宜系由A公司负责,2019年8月15日,目标公司名称已通过预核准申报,有效期至2019年9月14日。但有效期届满后,各方意见发生分歧,已无法达成合注册作共识,方某1于2019年10月9日即向A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及要求退款,A公司未应允且表示再协商。方某1于2020年41000万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出资款及利息,后A公司也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方某1、方某2继续履行《联营合同》、完成B公司的设立工作、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方某1、方某2均表示不愿继续履注册资金行。


法院认为,方某1、方某2作为拟设立B公司的发起人,已明确表明不愿意再继续设立公司,且方某1已提出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的诉讼,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在各方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已不适宜继续履行,故对A公司的诉讼属于请求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


2015年5月31日,甲公司、乙公司、丙、丁签订《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拟设立某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甲公司占总股权的51%,乙公司占总股权的19%,丙占总股权的15%,丁占总股权的15%。甲、乙不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只享有收益权,丙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丁负责注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运行执行、财务监事等,享有收益权。


丁自愿以人民币150万元作为成为该是公司股东的权利认购金支付给丙,该笔资金不作为公司实际设立、运营、认筹等公司行为的资金表现,并不代表丁将来对该吗公司按其股权比例实际需承担的出资。该笔权利认购金,支付完毕后除公司唯一条件不予设立外丙方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返还或抵什么型用,包含但不限于经营不善、股权买卖、重组合并或倒闭破产等。其中乙公司原为丙独资所有,在上述《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签订同日,丙、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丙将乙公司全部100%股权转让给丁,转让价款为190万元。在丁支付完毕该笔权利认购金及支付完毕关于乙方股权买卖的实际行为后,上述股份权利划分视为有效。


本案中,出资人出资未到位,且合同订立主体退出,因此本案涉案合同已无法履行。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五款的规定,涉案《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构成了可以解除的企业情形。原审法院判令丁继续履行《有限公司投资框注册资金架协议》,确属不妥。至于《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企业》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因在《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二审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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