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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获取第三方(善意第三方和恶意第三方)

实践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小偷盗窃所得的财产,原权利人要求追缴盗赃物,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否主张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从而阻却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呢?


盗窃物品被转让给第三方涉及善意第三人吗?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马洪宁律师解答:


盗窃物不涉及善意取得,属于赃物。盗窃取得的赃款、赃物都是需要追缴的。如果第三方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马洪宁律师解析:


关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通说的观点是不适用善意取得。阐述如下:


法律对能适用善意取得的“物”作了特别限制,规定只有“占有委托物”能完全适用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则不能适用或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所谓“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保管物、寄存物等。而“占有脱离物”,则是指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盗赃物、遗失物等。


先来看同为“占有脱离物”的遗失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回到盗赃物,遗失物尚且不能完全适用善意取得,更遑论盗赃物。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盗赃物亦不能完全适用善意取得。


盗赃物作为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丧失其占有的物,根本就不具备类似的前提,若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所有权人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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