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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78号公告中的废渣(财税最新政策2022)

为落实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并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此文一出,即在环保行业引起激烈反响,特别是水务处理行业更是将其视为“重大利空”,各路专家学者、管理草根、财税人士纷纷出马,疾呼“欠周全”、“应暂停”、“可过渡”、“应新老划断”等不一而足。作为一名财税从业者,也略懂些环保基础知识,我认为可以从78号文的总体框架及对比变化中探寻国家层面的些许环保监管新理念,并由此给水务处理行业相关人员提些参考建议。


一、78号文的总体框架


78号文从三个方面确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的管理框架:1、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2、明确增值税优惠与环保达标直接挂钩;3、明确税务机关的公示责任。将此前的“免征”、“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三种方式改为“即征即退”纯一种方式,是为更好地贯彻环保达标制度,建设生态文明,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引诱”)企业环保达标;将环保达标(附带纳税信用达标),作为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重要条件,是本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变更的重要指导思路,是政府利用财税手段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尝试;强调省级税务机关的公示义务,是《政府信息公示条例》明确的法定义务,也是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总体思想就是,以经济(财政返还)的手段,“帮助”环保部门解决单靠行政管理手段不能有效解决的部分难题。


二、78号文的内容特点


具体到78号文的具体内容(所附目录),对比此前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可以发现:


(一)原有内容基本保留


据统计,原有35项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中,只有1项内容被取消: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其它34项均存在于78号文的不同项目中。从这一点看,保持法律政策文件的连续性,基本做到了。


(二)优惠范围扩大明显


在统计的50项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中,有16项为此次新增加的产品或劳务,占比32%。包括用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制造的再生橡胶,用废渣制造的微晶玻璃、U型玻璃等,都是此前文件未曾规定的。此次纳入到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来,原因大致为三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出现;相关利益团体的推进;立法技术和理念的更新。无论哪一种原因,对于刺激相关行业的发展,加快环境保护步伐都有重要意义。


(三)优惠幅度有升有降


据统计,在50项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中,有18项与此前的规定优惠幅度不同。其中2项存在一定程度的上升,16项存在不同程度的降低。2项上升的项目为:1、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2、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我想这与当前国家重视生物保健行业发展有一定关系。16项降低的项目大致存在于:建筑、冶炼、污染处理等领域。建筑、冶炼领域生产过剩、污染突出,即使有所科技创新,仍会是污染源大户;污染处理行业呈产业化经营,从污水处理到再生水、污泥处理等可能会在一个纳税人(公司或集团)内部解决,为避免滥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督促环境治理,降低增值税优惠幅度也在情理之中。


三、国家环保新理念


当前,环保部门的主要管理工具有: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生态补偿、运营资质管理、三同时制度、环评制度等。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基本上都是行政许可式的。这种纯事前式的管理和后期的行政处罚相结合,最大的弊端是企业多被动接受,有效激励不足。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环保监管理念正在发生一些变化:


(一)转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参与环保积极性


此前的环境保护管理多从国家角度出发,要求污染企业必须尽到这样那样的环境保护义务,不然环保部门就会祭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利器”,迫使污染企业遵章守纪。即使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环境保护法》,堪称“史上最严”,在有效打击污染行为方面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也留下不少“副作用”:例如可能致污企业投资热情降低,现有致污企业改善动力不足。若能从经济收益入手,引导企业加大治污投入,落实环保措施,也可产生较好效果。此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即为此种治理理念的突出反映和大胆尝试。


(二)治污与退税统一,引导企业及时治污


即征即退是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考虑到增值税即征即退为按月分次办理,只要办理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在税务机关征税时即可以部分或全部税款退还纳税人。但根据78号文的规定要求,自不符合7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所附《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即不能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待遇。治污效果和退税金额直接挂钩,次月即兑现,可以引导企业及时治污,加大环保力度,提高环境保护效果。


(三)提高退税标准,淘汰落后环保工艺


此前的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9〕163号、财税〔2011〕115号、财税〔2013〕23号)等文件,对于退税标准,特别是环保达标(生产工艺)等要求不具体、不明确,也不高,不利于环保行业自身环保达标(易造成二次污染),加上部分优惠为直接的免征增值税,更是不利于环保行业的更新换代,提高环保工艺水平。78号文将此前“笼统”说明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在一份文件中将环保部门、生产行政部门的要求充分第进行了“柔和”。相信,随着78号文的实施,环保行业的“兼并”、“淘汰”大戏会不断上演。


四、水务处理行业应对建议


在所有受到影响的行业中,78号文对水务处理行业的“冲击”最大,反应也最强烈。无奈的是,78号文已经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的变化来临之前,水务处理行业能做有哪些呢?我认为:


(一)正视和突破困境,争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既然“木已成舟”,当下,必须将现在能争取到的优惠“好处”拿到手。那就是正视78号文的政策要求,做到污水加工后达标排放,做好增值税优惠备案工作,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在规定时间内去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即征即退手续。


(二)合法、合规经营,避免重大税收、环境违法


78号文规定,对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列明的六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78号文仅仅将将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排除在外。在这个物价琦高、生产成本也高的形势里,突破1万元的行政罚款额度,非常容易。如果真的发生了,眼看到手的增值税退税就要等到36个月后了。


(三)积极梳理增值税进项,做好税收筹划


由于此前实行的是增值税免税政策,水务处理行业大多不重视进项税的核算问题。现在以即征即退的形式进行的增值税管理,压力“山大”也可以理解。但是78号文并没有给水务处理行业很多的调整时间(6月12日至7月1日)。为了避免增值税核算错误产生的税务处罚风险和争取更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我认为,水务处理行业一定要花大力气将进项税梳理清楚,该拿的一定要合规拿到,不该拿的一定要坚决扔掉,并在准确核算销项税的基础上做好年度或更长期限的增值税税收规划。


(四)争取启动PPP、BOT相关价格调整条款


考虑到水务处理行业,大多都依托政府资源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公私合营”,PPPBOT基本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标准操作。在此类合同中,都有价格调整条款。根据相关条件(税收、物价或其他政策变化),双方可以启动价格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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