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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收入开增值税普票哪个税目(租金的发票收入包括增值税吗)

阅前说明:


本文所述个人是仅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容易与自然人搞混的商事主体。


本文所述出租是指出租自有的房产;转租是指租入房产后再出租。


本文所述深圳是指深圳市本地10个区,不包括深汕合作区。


本文所述房产是指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具体是指:公寓写字楼厂房商铺等生产或营业房产。


本文所述税费是仅涉及税务机关征管的税费。


本文所述含税租金收入,是指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不含税租金收入,是指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


本文所述税费的税率(额)及百分比率,除了只适用深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额、​​​​​​​​​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率、综合计算的税费负担率等外,均适用于全国,可供全国各地读者结合各地地方政府税费减免政策借鉴阅读,综合研判。


本文力争用词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内容与时俱进,适时更新,以供各位品质读者长期提供必要的参考价值和保存价值。




以下正文:


个人出租深圳的房产,分出租自有房产和转租他人房产。


一,出租自有房产:


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8个。


1,增值税


出租住房:


不含税租金收入=含税租金收入÷(1+5%)


增值税=不含税租金收入×1.5%


出租非住房:


不含税租金收入=含税租金收入÷(1+5%)


增值税=不含税租金收入×5%


优惠政策:


出租住房,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止,月不含税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免征。


出租非住房,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止,月不含税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免征。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5%,1%。深圳为7%。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3%。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2%。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5,房产税


不含税租金收入x12%。


优惠政策:


出租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不含税租金收入Ⅹ4%减半征收。


出租非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不含税租金收入Ⅹ4%减半征收。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x税额标准


深圳市税额标准:略


见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


优惠政策:


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非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7,印花税


租赁合同金额的0.1%。


优惠政策:


出租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出租非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8,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率为20%。


核实征收:纳税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不含税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实际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深圳市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按不含税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租金收入x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根据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文。


优惠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无优惠。




如何开具发票:


依客户需要及发票要求,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票渠道:线上有微信公众号“深圳纳税服务”,线下有办税服务厅,房屋租赁中心(中心仅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放弃免征增值税优惠而改为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16】12号文,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按规定免征。


出租涉及税费列表如下:


序号


税费名称


住房税费率(征收率)


非住房税费率(征收率)


优惠依据


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1


增值税



1.50%



5%


财税公告【2021】11号文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的7%减半



增值税的7%减半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3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的3%减半



增值税的3%减半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4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的2%减半



增值税的2%减半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5


房产税


4%减半


4%减半


4%减半


4%减半


财税【2008】24号文、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6


土地使用税




占地面积x各区标准税额,减半


占地面积x各区标准税额,减半


财税【2008】24号文、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7


印花税




0.1%减半


0.1%减半


财税【2008】24号文、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8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10%


应纳税所得额的10%


应纳税所得额的20%


应纳税所得额的20%


财税【2008】24号文



综合税费负担


2.50%


4.09%




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率为5%


二,转租他人房产:


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6个。


1,增值税


转租住房:


不含税租金收入=含税租金收入÷(1+5%)


增值税=不含税租金收入×1.5%


转租非住房:


不含税租金收入=含税租金收入÷(1+5%)


增值税=不含税租金收入×5%


优惠政策:


转租住房,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止,月不含税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免征。


转租非住房,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止,月不含税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免征。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5%,1%。深圳为7%。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3%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2%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5,印花税


租赁合同金额的0.1%。


优惠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6,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率为20%。


核实征收:纳税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不含税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支出、由纳税人负担的财产租赁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深圳市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按不含税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租金收入x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根据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文。


优惠政策:


个人转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租非住房,无优惠。




如何开具发票:


依客户需求及发票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票渠道:线下办税服务厅。


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放弃免征增值税优惠而改为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16】12号文,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按规定免征。


转租涉及税费列表如下:


序号


税费名称


住房税费率(征收率)


非住房税费率(征收率)


优惠依据


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月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1


增值税



1.50%



5%


财税公告【2021】11号文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的7%减半



增值税的7%减半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3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的3%减半



增值税的3%减半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4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的2%减半



增值税的2%减半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5


印花税




0.1%减半


0.1%减半


财税【2008】24号文、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6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10%


应纳税所得额的10%


应纳税所得额的20%


应纳税所得额的20%


财税【2008】24号文



综合税费负担


0.50%


2.09%


1.05%


6.35%


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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