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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善意第三方(善意第三人的善意是什么意思)




文|墨染雨烟




早在2008年,北京的房价就已经居高不下。


一位年逾80的老太太,将自己在北京二环内50平的房子以37万的“跳楼价”卖给了自己的女儿


本该价值百万的房子以这样一个令人跌破眼镜的价格出手,大概是出于老母亲的爱子之心。


可老太太却始终拿不到这37万,追问无果。老太无奈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意外发现张志红名下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房子也早已易主


张志红是如何说服老母亲过户房子的呢?她又将房子卖给了谁?这第三人和他们又有什么关系?老太太是否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呢?


“白菜价”过户北京二环房产

老人名叫陆秀琴,85岁的她和女儿一家居住在北京东皇城根北街的两室一厅里。


2008年8月的一天,在儿子张斌来探望她时,她喜悦地与儿子分享了一个好消息:“前几天你姐姐也来看了我,并且她把我这个房子买下来了。”


要知道,陆秀琴的房子虽然破旧,是个50多平米的两室一厅,但是它位于北京二环内,距离美术馆很近,是寸土寸金的地段



在2008年,北京三环内的房价一平米要2万左右。


所以老人的儿子很好奇,他姐姐是以什么样的代价从母亲的手里买走的这套房子呢?


陆秀英就把那天的情形一五一十地讲给儿子听:


张志红,也就是张斌的姐姐,在几天前看望老人时说:“您以后搬来和我一起住吧,往后您的生活都由我来负责照料。


图源网络


陆老太一听非常高兴,张志红话锋一转,说道:“您搬过来后这房子就闲着了,闲着也是闲着,您不如把它卖给我,您手里也拿着钱,多好啊!”


陆老太一合计,确实啊!自己有女儿照顾,钱也能给儿子,两全其美皆大欢喜。


于是在张志红的催促下,母女二人风风火火地办理了过户手续。



那么张志红给老母亲出了多少钱买下这黄金地段的房子呢?


成交价格令人大跌眼镜—— 37万,相当于在2008年用7000多块一平米的价格买下来北京二环内的房子。




这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张斌拿着户型图去房屋登记中心咨询,他从那里得知母亲的房子虽然老旧,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了,但是它地段好,所以至少是要86万



老母亲一听傻眼了,这么一算,她至少亏了49万。


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个房子的户主已经是张志红了,大家本就是一家人,也不好再深究了。


房子的事就这么着了,37万元总该结清了吧?


一分钱拿不到

然而,母子俩还是把这位大女儿想得太简单了。


房子过户给张志红后,她一个承诺都没有兑现。


首先,她再也没提过将老人接走照顾。


其次,她没有给老母亲一分钱。


实际上张志红没有花任何钱就拿到了这套位于北京二环的房子。


张斌得知此事后怒气冲冲地找到了姐姐张志红,他对着姐姐一通大骂。


可这不能动摇张志红分毫,她没有损失一分一毫就已经拿到了房子,“我就是不给钱,你们能把我怎么着呢?


面对这种情况,老人没有办法,只能委托儿子上诉法庭。


2009年3月9日,张斌一纸诉状将姐姐告到法院,要求张志红依法交付37万元购房款



张斌说:“房子已经过户了,我们认了,但这钱不能不给啊。哪有诈骗自己母亲的?老太太没文化不识字,怎么可以这么蒙骗自己母亲?就这么着点钱也不给?”



由于张志红没有给钱就办理过户是既定事实,所以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张志红返还陆老太37万元的购房款,并在判决书上注明了返款期限。



但是他们低估了张志红,这场关于房子的争夺大戏才刚刚开始。


张志红表面上服从了法院判决,但她一直敷衍自己的母亲和弟弟,每当二人去要钱时,就含糊其辞糊弄过去。


等到最后的返款期限过去,陆秀英依旧没有拿到钱。


在法院同意强制执行后,却发现张志红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没有钱可以执行


这岂不是正好可以将房子还给陆老太了吗?


可这房子,却被张志红在第一时间转手卖给了别人,它早已不属于张志红


2008年12月29日,就在房子过户给张志红4个月后,她马上把房子卖给了一个名叫汤莉的买家。



原来这是张志红的一个连环局,这“金蝉脱壳”就是她的最后一招。


事到如今,陆秀英用四个字对女儿的行为进行了评价:“真是混蛋。”


老人的房子就这样白白地拱手让人了吗?


撤销合同,拿回房子

2010年6月3日,陆秀英年事已高,她又一次委托儿子张斌去法院递交诉状。


这一次他们要求撤销张志红和汤莉的房产交易,因为这实质上是张志红在转移财产


2010年6月8日,法院就此案公开审理。被告的席位空空如也,张志红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第三方汤莉也不在场,她派了一个代理人——田景峰,来替自己出席


在被问及他为什么要戴着墨镜和帽子时,他说自己有青光眼,头也很疼。



田景峰说:“莫名其妙!我们有正当正规的买房手续,凭什么要吃官司?房子是两年前买的,现在房子已经升值,你们却告诉我们这房子不是我们的,这又是凭什么呢?”


他翻来覆去,一直强调两点:1、我们是合法的交易,2、我们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并不知情



他为什么要反复地强调这两点呢?


原来,在法律上有一个“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在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在我国法律中,“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是受保护的,也就是法律会保护他的所得。



这不就意味着这笔房产交易无法撤销吗?


张斌却不这么认为,他说:“这本身就是一场阴谋,张志红和汤莉的交易是假的,并不存在。


原来,他调查了张志红转让房产的交易,发现张志红转卖房子的定价只有38万



而买家汤莉,正是张志红的亲生女儿,陆老太的外甥女。



陆秀英37万把房子卖给了女儿张志红,这是爱女之心,张志红以同样的心情将房子卖给女儿汤莉,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田景峰强词夺理:“汤莉一直想要有一套自己的小房子独立生活,正好母亲手里有一套,地段又好,所以就决定买下。她刚留学回来,并不清楚家里的情况,所以她不知道这个房子涉及到债务纠纷。”


张斌对于汤莉的购房能力提出质疑:2008年汤莉刚刚留学归来,没有积蓄,手里怎么可能拿得出38万购买这套房子?这分明就是她们母女二人串通一气,转移房产!


田景峰说汤莉是从朋友那里东拼西凑借到了钱,并提供了买房的发票和银行的转账记录



田景峰的观点就是汤莉是“善意第三方”,她的所得应该受法律保护。


那么老太太陆秀英又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这时老太的孙女,也就是张斌的女儿张珊提出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这套房子两年前市值至少80万,可汤莉38万就买到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完全符合撤销这笔交易的条件。”



田景峰一改之前咄咄逼人的气势,急忙回答:“我方是个女孩子,她不愿看到家人之间为钱而发生争端,所以我方出钱买房给被告,主观的意思实际上就是想让被告(张志红)把钱给原告本人(陆秀英),否则我方直接继承就可以了,干嘛要花钱买呢?我们出发点就是想息事宁人,怎么能叫财产转移呢?”


他在不知不觉中开始自相矛盾,一面强调汤莉不知道母亲和外婆的纠纷,又说汤莉是不愿看到这一场面才出钱购买。



可以说是自乱阵脚了。


汤莉已经不符合“不知情”这一条件了,所以她不算是“善意第三人”。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志红与第三方汤莉不同于一般的买受人关系,而是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损害了原告陆秀琴的债权知晓,明显逃避债务,对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撤销,予以支持



最后由于张志红名下除了这套“白嫖”来的房子之外,并无财产。


陆老太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成功拿回自己的房产。


北京在各种意义上,都是我国的中心,因为经济的飞速发展而激增的人口和有限的土地资源产生的矛盾不可避免,房价随着岁月流逝水涨船高,这才引发了一连串的蝴蝶效应。


关于北京的房,上演了太多悲欢离合。


人类的欲望亘古不变,张志红费尽心机,最后丢了亲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落得贻笑大方的下场。


这就是所谓的种善因得善果,造恶业得恶报吧。


电影《熔炉》中有一句话:“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能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与君共勉。




参考资料:《传奇故事》2012年3月18日——“传奇故事之不花钱买到百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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