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问:建筑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没有单独设置"临时设施"及"临时设施摊
销"科目的,购入临时设施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或者"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临时设施费允许一次性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
的应该分期扣除或者分期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一次性在发生当期扣除。
什么叫收益性支出?收益期在12个月以内的就可以成为收益性支出,比如工期就12个月,
发生的临时设施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计入成本,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超过12个月的属于
资本性支出就得分期扣除。
122
问:某管道工程企业的一项工程,由业主供应材料,
这个是按甲供材还是清包工?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去
税务局备案?
答:如果所有材料全部由业主供应,属于清包工。如果只是部分材料由业主供应,属于甲供。
不论是甲供还是清包工,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国税2016年36号文、2017年财税58号文关于甲供的内容参考
123
问:2015年4月建筑企业购买了一台大型打印机,固定资
产不含税原值1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10%。
2017年5月累计已计提折旧3600元,2017年5月发生故障支
付修理费2800元,2800元修理费能否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修理费,应作为费用化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论是
大修还是小修,不能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之后使
用寿命增加2年以上才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期摊销,否则只能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124
问:建筑企业在2017年度接受税务稽查,重点备查内
容大致有哪些?
答:2017年建筑行业必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之一。重点稽查的内容有可能包括以下但
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新老项目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不符合老项目简易计税要求,而选择简易了)
(2)外地项目是否履行预缴义务。(是否应预交未预交)
(3)是否把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业务取得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抵扣。(是否混抵)
(4)是否在选择简易计税后,未满36个月自行变换计税方式。
(5)简易计税项目的差额征收,差额是否都是分包额,是否存在浑水摸鱼现象。(是否存
在非分包内容,却按分包差额了)
124
(6)一般计税项目是否采用2016年5月1日之前的业务专票抵扣。
(7)取得的各类材料专票,内容笼统的开为"材料款"、"材料一批"且没有税控系统中
开具的销货清单,不可抵扣而进行抵扣的。
(8)是否存在取得的专票,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面增值税业务等,不能
抵扣而进行抵扣的。
(9)四流不一致的情况(发票流、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
(10)虚开发票
125
问: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市以外,如何缴
纳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总原则进
行缴纳,项目部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者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
税。实际情况中在项目所在地通常是按总包开票金额的0.2%预缴,汇算清缴时以在项目所
在地预缴的完税证明作为扣除依据在机构所在地直接扣除已预缴部分。
126
问:某建筑企业刚刚注册完毕,注册资金5000万元,
截至2017年5月17日股东实际已经缴资2000万,如
何缴纳资本印花税?
答:目前工商验资时虽然注册资金是5000万,但是当时并不会要求账上必须要有5000万,
缴纳印花税原则上按实收资本缴纳。目前实收资本为2000万,只需要按2000万为基数缴纳,
后期股东陆续缴资时按收到的出资额缴纳,无需一次性按5000万缴纳印花税。
127
问:建筑企业把专业分包分包给个人,支付分包款时
由建筑企业以借款的形式借给分包人,分包人提供材
料发票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再进行账务处理,请问
有什么财务风险?
答:这不仅是财务风险的问题,而是已经涉及违法行为了。首先是把专业分包分包给个人,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设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肯定没有资质。另外个人向建筑企业提供材料发票,
建筑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无论怎么处理都属于虚开发票,伪造经济业务,因此财务人员一定
要注意,以上经济业务并不是涉及财务风险而是涉及法律风险。
正规做法只能是把专业分包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对方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的分包
工程发票,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中。计提分包成本和支付分
包款都通过应付账款核算,而不是个人借款、还款。
128
问:某建筑施工企业采购钢筋,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中没有列明规格型号,请问这种
专票可否接收?
答:不可以。必须开具具体规格型号,且必须与供货单一致。如果发票打不下具体材料明细,
可以从税控系统中打印清单,否则容易涉嫌虚开,请财务人员务必保持警惕,重视此类问题。
类似问题:签订供需合同,实际的供的材料明细与合同一致,但是与开票明细不一致;开票
内容与合同一致,但是与施工现场供应内容不一致(生产需用物资计划、预算量都可以检验)
129
问:建筑企业购买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打
印内容符合标准,但是所盖的发票专用章有些模糊,于
是开票方又重新盖了一个清晰的,请问这类发票可以接收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比较严格,虽然这类发票扫描认证能通过,但是属于税务稽查风险
发票,如果涉及发票金额比较大建议要求重开。
130
问: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发票一张,
金额117万,增值税17万。如果供应商最终让利5万,
只需支付112万,请问让利的5万对应的税金是否需要做转出。
答:可以不用做转出。
131
问:是否所有的增值税都在国税局缴纳?
答:不是,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
税务局代为征收。比如土地使用权出租。
132
问:某建筑企业与木材加工厂签订了一份木材供应合同,
在签订合同当天,木材加工厂按合同金额开具了发票给建筑
企业,请问这种情况涉及虚开吗?
答:不涉及。这属于提前开票。合同中约定供应内容和合同金额,只是暂时还没有供货而已,
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事,没有供货千万不要为了不涉及虚开要求对方提供送货单,如果提供
了送货单而实际有没有送货,那么这笔业务就真的构成了虚开。
133
问:某材料供应商已与建筑企业签订材料供应合同,
但实际尚未供货,合同约定建筑企业向材料供应商预
付一笔材料款,请问材料商是否需要向建筑企业提供发票?
答:暂时不需要提供。如果提供了,也没什么问题。只是发票内容开具不能开具具体材料明
细,只能开具预付款(预收款),在实际供货以后此发票红冲,重新按实际供货内容开具即
可。
134
问:收到一张发票,购买方的公司名称打错了一个字,
可否手动更正后加盖财务章,此类发票可否入账?
答:不可以,必须退回去,根据国税2008年80号文规定,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允许纳税人
在税前扣除、抵扣、报销入账,因此必须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135
问:三八妇女节要求女职工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这个问题是今年会计初级职称中的一道题目,在这里大家顺便学习一下。公司在"三八"
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劳社厅函[2000]18号 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
法》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
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
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36
问: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建筑企业在增值税优惠方面其实不多,比较常见的优惠是简易计税和境内建筑企业提供
以下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
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37
问:企业将土地出租,租期十年,提前一次性收取十年的租金,
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确定?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
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
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
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关年度收入。但是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无形资产,那么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
的租金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不可以,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合法出租土地使用
权而一次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期计入所属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
138
问:建筑企业收到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可否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8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
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
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
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139
问:某建筑总包企业目前的分包业务与自然人合作,如何取得发票?
答:必须要取得合法合规发票,要求自然人改变身份,注册成为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公司,
取得相应的资质,开工"工程款"、"工程服务"发票。
140
问:外管证一般期限为180天,如果到期了怎么办?
答:根据2016年16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
见》,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80天,如果超过180天,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限期限,
到期了必须注销,重新办理。
141
问:建筑企业在境外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哪些税?
答:建筑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施工免征增值税,但是涉及其他税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境外工程签订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都必须按0.03%缴纳印花税,不论合同在境外签订还是
在境内签订,均需缴纳印花税;
在境外提供建筑安装取得的收入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境外缴纳
了企业所得税,在境内应予以抵免;
建筑企业派往境外工作的境内员工,只要属于中国居民,其取得的境外所得,应按照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
142
问:建筑企业收到房地产公司抵债汽车,应该如何
进行税务处理?
答:建筑企业取得房地产公司抵债的汽车,应该签订抵偿协议、向房地产公司索要二手车销
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书、汽车保险单证等资料,应缴纳增值税。
关键点:在甲方以车抵债的业务之前找好下家债务方,平价把车地出去,这样不涉及什么税。
签订三方协议的这三方,必须要有债权债务链条关系、平价抵偿,否则都涉及税费问题。
借:应付账款--某供应商
贷:应收账款--甲方
143
问:某材料商给建筑企业给开发票是按原合同开的,
材料一批后附明细单,合同上的材料种类太多进项发
票可以少开一些种类可以吗?
答:开票并不一定要完全按照合同开,合同签订的材料种类明细较多,实际供应的并没有那
么多,个人建议应该按照实际供应的材料明细开具发票。如果实际供应了20种材料,则专票
必须开具20种,必须保持一致。
144
问:机械租赁供应商向建筑企业提供泵车租赁服务,
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应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开具17%
的发票,还是开11%的发票?
答:机械设备租赁如果配备操作人员,可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按11%税率开票缴纳增值税,
如果没有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开具17%的租赁发票。
145
问:城市道路绿化服务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提供道路绿化属于其他建筑服务的园林绿化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11%。
146
问:某一般纳税人提供石材和铝制幕墙维修、维护,
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2016年36号文,一般纳税人提供石材和铝制幕墙维修和维护,适用建筑服务税目
缴纳增值税。我们要明确一点,不能认为这个物品从建筑物上拆下来就视为一个货物,因为
它们已经融入建筑物了,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了。
147
问:某建筑企业的一个工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的,
质保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质保金发票如何开具,税
率应该为多少?
答:适用于老项目、简易计税,只要开具3%增值税发票即可。质保金的发票按照工程服务
开就行。
148
问:某建筑施工企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可否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简易计税的,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9
问:某装饰分包公司与建筑总包的总公司签订合同,
而该工程实际由总公司的分公司负责,并且由分公司
支付分包款,请问发票应该开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答:无论开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可以,无论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也都可以。
这是典型的总分公司资质共享的问题,在建筑企业很常见。但是随着营改增的深入,预计在
未来这种情况将不再被许可。个人建议,最好:谁的名义签合同,就以谁的名义开票,谁的
名义付款。
150
问:建筑企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预缴了税款,
但是次月发票被退回需要重开,是作废发票还是开具红字
发票?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如果不是涉及甲方不要该发票的,只是要求的换的,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如果金额相等
不涉及税款变动的预缴直接抵减就行,不需要再次预缴。
151
问:就某建筑施工企业是总包单位,与某分包商签订分包
合同。分包商委托总包单位向分包商的债权人支付工程款,
这种情况下,分包商照常给总包单位开具专票,请问这张
专票总包方可否抵扣?
答:可以。只要总包单位购买的货物、接受的服务符合抵扣政策,发票流符合规定,不论款
项具体如何支付,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52
问:某建筑企业收到一张自来水公司开具发票,税率为
3%,但是该自来水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这张发
票税率是否有问题?
答:水费的税率原来为13%,现已改成11%,如果是小规模企业税率3%,另外如果自来水
厂如果销售自产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参考才国税2016年54号公告。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
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3
问:收到一张ETC充值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打
着"不征税",税额栏打着"***",请问这种发票
合规吗?
答:收到的是普票,可以使用。ETC充值类似于储值卡,尚未发生销售行为开票方在开票时,
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
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收到这张发票可以使用。
154
问:建筑总包单位收取了分包单位水电费,分包单位
索要转供水电费发票,但是建筑总包单位的经营范围
中并没有这一项,请问可以向分包单位开具发票吗?
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这种转供水电费属于临时性业务,建议建筑总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
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
开专票事宜。
155
问:某建筑企业于2016年12月向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批钢
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17000元。2017年4月
税务稽查时判定该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要求该建筑企业
协查,请问建筑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应对措施?
答:首先一定要明确,该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建筑企业的责任就减了
一半,只要相关单据、手续都合规齐全,且发票查询结果也为真实,那么就争取让税务局活
税务稽查局认定建筑企业取得该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善意取得,也就是不知情。向税务机关提
供该笔业务的相关资料,例如:购买合同;入库单、运输单子、销售方开具的送货单、发票
是查询记录等。
156
问:某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因取得一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税务稽查时被发现,做进项税额转出,当月是否需
要补交该笔增值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在做转出的同一个纳税申报期内,要求供应商按规定重
新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而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取得新的进项税额抵扣,将损失降低到最少。
如果税务局认定建筑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
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
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另外,请各位财务人员注意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大家可以参考国税函
〔2007〕1240号。
157
问:某建筑公司采购钢筋,取得钢筋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1170万元(含税),税额170万元。钢筋厂在发票上
盖错了章,将财务章当成了发票专用章加盖在发票上,过
后在原发票上补盖了一个发票专用章,请问这种发票合规吗?
答:绝对不合规!要是收了这种发票,认证抵扣了,税务稽查时肯定会成为典型。分享一个
真实案例: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阿国税通〔 2014〕0903号
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12571929075) :
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依据:详见通知内容正文
通知内容:
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
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经
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 ,是确定发票
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新
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
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
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
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签章)
2014年 9月 3日
告知:1、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
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 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本通知要求其他事
项的,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
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58
问:某材料供应商向某建筑企业供应混凝土加气块,当月由
于发票全部开完了,建筑企业准备支付其50万材料款,让其
开具50万发票。于是该材料商委托其朋友经营的另外一家材
料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这张发票不仅不能抵扣,涉嫌虚开,不合规、不合法!如果发生以上行为不管建筑企业
把材料款付给谁,都属于三流不一致!建议建筑企业,如果必须支付该笔材料款,可以以预
付款的形式支付,材料商可以过后补开发票。只要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将发票补开完毕不影
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千万不要收取这类委托别人开具的发票,这种行为等于虚开,明知
道是委托开票还收取,就不是善意取得了,是恶意取得。
159
问:某建筑企业2017年5月准备预付部分材料款,但是
只有合同没有发票,支付时账务处理应该计入应付账款
还是预付账款?
答:只要是预付款,肯定是计入"预付账款"科目,虽然没有发票,没有问题,只要有合同
就可以,合同条款中如果明确了签订合同后需要预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就把合同复印件附
在该笔凭证后,作为财务付款依据。
160
问:某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4月有一笔办公用品费1170元,
取得增值税专票,税额170元,由于不符合抵扣要求需要做
转出,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处理的对吗?
答:错!以上账务处理说明对于增值税科目的核算不熟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是这么用
的!因为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 进项税额转出。大家注意这个公式,应交税费下应交增值
税的销项余额在贷方,进项余额在借方,进项税额转出在贷方,如果按以上账务处理核算,
应交增值税就错了,同时成本费用核算也不准确。
正确处理是这样: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大家一定要记得一点,只要进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使需要转出,也
不能再动这个科目了,转出时是将不能抵扣的税额借计成本费用科目或者资产类科目,在贷
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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