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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为什么在资产负债表(委托代销商品属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吗)

存货


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和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者物料等。


企业的存货包括:


原材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在产品,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半成品,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产成品,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商品,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周转材料,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


如何确定存货:


1.不看外在形态,关键看持有意图。如:汽车、楼房、土地使用权、工程物资


2.不看存放地点,看是否拥有所有权; 如: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


3.对于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如:周转材料、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代制品和代修品 。


对于汽车制造厂来说,汽车属于存货;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待售的商品房,作为存货核算;


如果地上建筑物为存货,则土地使用权作为存货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来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存货核算;


工程物资,是用来建造固定资产的,而不是在生产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所以不属于存货。


在途物资尚未验收入库,但所有权已归属企业,属于企业的存货;


委托加工物资,比如原材料,存放在受托方,但其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属于本企业的存货;而对于受托加工物资,由于不拥有该批物资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存货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存放在受托方,但由于没有对外销售,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然属于企业的存货;


对于受托代销商品,处理特殊,不属于企业的存货,但是为了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在接收到委托方发来的受托代销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一项资产的增加和一项负债的增加,最后真正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上体现为零。


周转材料,比如企业周转使用的工具器具、建筑施工企业的脚手架、地质勘查企业的管材器具等尽管不是以出售为目的,而为了周转使用,但其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直接作为存货核算;


生产成本,借方余额表示为了生产产品所用的料、工、费,即表示在产品,属于存货;


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年度不超过一年或虽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一个营业周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为“存货”项目;


代制品和代修品,视同企业的产成品,是在对方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后续的加工,比如对方的原材料为80万,企业又投入人工10万,那么真正在账上反映的代制品或代修品为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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