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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获得第三方(第三方善意取得谁来保护)

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并不是善良的意思,而是不知情的意思,通俗来说,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


善意取得的法条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可以说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商事外观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但也有例外,比如盗赃物、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一:甲将一台机器设备租赁给乙,租金为1万/月,该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大概为50万元,后乙瞒着甲将该机器设备卖给丙,价格为55万元,且已经交付给丙,这时可推定丙是善意第三人,丙取得该机器设备所有权,对于乙无权处分的行为,甲可要求乙赔偿。



例二:甲将一台机器设备租赁给乙,租金为1万/月,该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大概为50万元,后乙瞒着甲将该机器设备卖给丙,价格为20万元,且已经交付给丙,这时可推定丙非善意第三人,因为乙的转让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属于低价转让,丙不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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