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管理办法)




文章开始前,为我们建军92周年


1927-2019


立正,敬礼






开始正文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经济结构的优化,集团企业、母子公司等进行业务重组成为经济常态,企业重常规业务类型主要含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6种类型。对于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这种特殊类型的重组业务有什么样的特殊财税政策?


下面由智慧源的咨询人员为您进行简单的解析。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母公司将资产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因此,对于母公司将设备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备,另外,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按照原账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并折旧扣除,这里的原账面净值并非是指会计账面所反映的净值,而应当是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同时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如果划出方为房地产公司,则在划转环节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免征土地增值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对该政策进行延续执行。


四、契税


五、印花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