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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78号罚款需要改(财税2009年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环保处罚后如何确定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期


按照规定,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应该如何把握被处罚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36个月期限呢?


笔者认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规定的36个月期间应该按照税款对应的所属期限来执行,即只对36个月期间内对应属期的税款不再退税,而不是对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处罚决定下达前属期的税款也不予办理。


原因是:第一,企业在办理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后,一般不是立即就提出退税申请的,往往某月的退税款会在几个月以后再办理退税手续。第二,即征即退税款在办理时,均是按照对应属期的退税资格来确认的,并不是按照申请月份的退税资格来判断。不能因为申请月份纳税人无退税资格,就对之前符合条件月份的税款也不予退税。如2020年12月企业被处罚,2021年3月企业申请退还2020年10月实际缴纳的税款,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为其办理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应规范操作,首先,建议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建立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台账,该台账应该逐户记录纳税人被税务、环保处罚的情况,包括处罚决定书编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日期等内容。环保处罚信息可以通过与环保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自行查阅环保部门官方网站(行政处罚公示)等途径获取,税务处罚信息可通过查阅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获取。


其次,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处罚信息,在台账中记录不得办理退税对应的36个月期限,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属于不得退税期内税款的退税申请,不予办理退税。之前符合退税条件月份的税款仍然能够申请退税。


最后,在上述36个月期限到期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处罚影响期结束后属期税款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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