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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版权著作权代理公司(电影备案公司版权授权书)

版权

【获得剧照“授权”开卖“现版权男友同款”,一审被判赔偿40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审中网娘公司提交备案了一份与智远公司、“李现方代理人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和解协议,而书这份协议授权竟电影版然也是假的。根据鉴定报告,该和解协议上的“北京星权律师授权事务所”公章为假,同时,向网娘公司提供了这份和解协议的智公司远公司并无法说明签订协议的具体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网娘公司和智远公司被判进行公开致歉,网娘公司需在十日内向原告电影李现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智远公司对代理上述经济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提起上诉,二审书公司法院维持备案原判】


同时,网娘代理公司在举证期内提交了一份智远公司企业信用报告,用著作权以证明其提起上诉后,智远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将法人从康旭乐变更为林志康。经庭著作权审质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缺乏电影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电影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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