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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税收政策(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将外购的一台设备划转给全资子公司,不收取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第(八)项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你公司将外购的设备划转给 全资子公司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第(五)项明确,企 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 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第三条规定,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 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 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 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 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 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 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进一步 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第三条所称“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 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 子公司 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 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 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 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因此,你公司将资产划转给全资子公司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全资子公司取得被划转设备的计税基础,以该设备在你公司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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