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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经济适用房补缴土地收益金(无锡拆迁房土地出让金)


近日,市中级人民经济法院终审裁定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人犯此罪被判刑5年1拆迁房0个月并被追缴100万元违法所得。


上诉人为周某,今年58岁,四川人,当地一公司负责人。


2020年12月1日,周某因犯虚开江阴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被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土地,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院二审此收益金案。


2020年,掇刀区人经济民法院一审认为四川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清楚,周某作为四川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用房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周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荆门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故可以对周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对周某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追缴。


二审认为,一审判适用决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依法判决,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无锡,维持原无锡判。


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拆迁房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土地票的,处三年出让金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收益金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用房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适用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补缴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补缴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出让金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江阴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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