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进行错账更正及纳税调整的意义(更正错账时 划线更正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年终关账必要准备工作


(一)进行到期政的策提示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 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征收《国家税务总局范围是关于支持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展期】


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 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5.阶段性减免意义社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调整务总局关于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适用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49号)错账时


6.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免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 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错账时号);


7.改制重组意义土地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 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8.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9.疫情期间公益性捐赠等相关政策《财及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 防控保供等进行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28适用范围号);


10.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 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二)重点科目余额自查


1.货币资金 2.应收账款 3.存货 4.其他应收款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6.长/短期借款 7.应付账款 8.其他应付款 9.应付职工薪酬纳税 10.应交税费


二、错账的类型及调账方法


(一)错账的类型


1.根据错账发生vs发现的时间不同,分为:


• 当期发生的错账


• 上一年度的错账


2.原则:错账+调账=正确的分录


(二)对当期错账的调账方法


1.一般处理方法:根据正确会计核算,采用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 综合账务调整法;


2更正.涉及损益类科目:当月直接调整错账,跨月先调整相关科目再结转 到“本年利润”科目。


(三)对上一年度错账的调账方法


1.决算报表编制前 • 不影响利范围是润的,直接调整上更正年度账项 • 影响利润的,同时调整“本年利润”


2.决算报表编制后 • 不影响利润的,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 • 影响利润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 • 注意对所得错账税的影响


(四)审计出的错误额的调账方法


1.利润表项目 • 表现为实现的利润,直接调整利润账户


2.资产负债表项目 • 需经过计算分摊,确定利润额 • 发生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 • 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本适用期销售成本之间分摊


(五)总结


1.判断是账务差错还是税会差异 (调账 or 纳税调整)正法;


2.调账的3种方法 (红字,补充登记 和 综合调整);


3.当年错账的调整 (本年利润);


4.前期错账的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计算分摊调整 (分摊率)。


三、前期差错更正的涉税处理


(一)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增值税处理


1.填列附表一“纳税检查调整”栏;

错账

2.补记收入无论是否开票,都不填列在“开具”和“未开具”栏;


3.减少收入以负数形式填写。


(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汇算清缴前补缴企业所得税


(1)申报处理方式


方式1 直接季度预缴


报表填列:预缴申报表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负数填列。


注意 :不计入次年汇缴申报表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 所得税”。


方式2 合并汇算清缴处理


①不单独编制所得税调整分录,


②汇算表填列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收入增加:第11行(九)其他栏;


费用减少:第30行(十七)其他栏。


(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不属于会计差错的情形


1.当期发生的对应去年销售的平销返利、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重新 评适用估或确认的预计负债等;


2.白条入账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

纳税

四、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正法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划线 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调整面发生金 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划线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