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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子山镇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广核天办理门分散式风电项目一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中广核天门分散式风电项目一期(岳口、佛子山、皂市)工程的请示》(中广核新能投〔2019〕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子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中广核天门分散式风电项目一期工程(山镇项目代码2019-429006-44-02-055316)。


项目单位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后续由其组建全资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天门食品卫生市小板镇和马湾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3.4经营万千瓦,安装12台单机容量2.5兆瓦和2台单机容量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新建一座35千伏开关站,以及其它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7599.8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31613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6323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出资,其余部分通过贷款融资。


五、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子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20000201900002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许可证保持,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安全。


九、请天门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佛届食品卫生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营业执照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合经营煜潜江广华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武汉合煜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武汉合煜潜江广华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合煜能源〔2019〕0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营业执照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武汉合煜潜江广华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9-429005-44-02-058560)。


项目单位为武汉合煜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三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潜江市广和华办事处。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5万千瓦,安装20台单机容量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新建两座35千伏开关站,以及其它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10584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41542.44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8323.49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武汉合煜能源有限公司出资,其余部分通过贷款融资。


五、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食品相关文件分别办理是:《土地租赁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潜国用〔1995〕字第0960号、潜江国用〔1995〕字第1037、1039、1040号、潜江国用〔1997〕字第0658、0659、0660、0662、0663号、潜江国用〔1998〕字第006和8号、潜国用〔2000〕字第1161、1190、1205号、潜国用〔2003〕字第444、454、484号、鄂国用〔2000〕字第95、96号、鄂直国用〔2003〕字第011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山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安全。


九、请潜江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佛,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许可证食品,依照其规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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