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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增值税开票60多万(增值税每年开票300500万纳税多少)


2016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张艳将从兰考县国税局领取的兰考星空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满天星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昕熠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上述三个合作社的部分发票虚开后被浙江省的几家医疗器械公司利用,在当地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损失。经查明,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18份,合计金额61182000元,抵扣税款7953660元。


其中,以兰考星空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虚开给浙江省庆元县德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合计金额2574000元;虚开给浙江省庆元县凯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合计金额7920000元;虚开给浙江省庆元县依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合计金额2277000元;虚开给浙江省台州莱可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47份,合计金额14553000元;虚开给丽水市凯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40份,合计金额13860000元;


以兰考县昕熠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虚开给浙江省缙云县鑫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87份,合计金额8613000元;虚开给浙江台州本泰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合计金额2970000元;虚开给浙江台州喜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合计金额2475000元。


以兰考县满天星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给浙江台州园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合计金额5940000元。


法院认为吕方芝律师 –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

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人杨新善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被告人张艳供述证明杨新善指使张艳和徐红实施了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领取发票、将发票交给杨新善等行为;


三、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听徐红说过兰考县昕熠种植专业合作社帐、发票上的事,是个姓杨的高手操作着,不知道姓杨的和杨新善是否同一个人;


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人杨新善辩称,其并未指使张艳和徐红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也未指使二人领取发票,张艳也未将发票交给杨新善,杨新善对此均不知情,张艳、徐红二人在浙江台州国税局的人员调查二人后,二人曾找杨新善协商对策,但不能证明杨新善参与了前期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杨新善转给被告人张艳的钱,均系张艳向杨新善的借款。本案证明被告人杨新善参与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张艳的供述,被告人徐红的供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均为间接证据。被告人杨新善与被告人张艳之间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二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无其他证据佐证杨新善转给张艳的钱系张艳所称的杨新善交给张艳用于三家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费用。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杨新善将发票出卖给何人、发票后续的流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新善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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