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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无偿划转资产涉及产权转移应交税)

本人目前刚接触此类相关问题,稍作一些整理,欢迎各位补充及建议,互相交流。


一、划转前提: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的前提可提炼为符合原则、权属清晰、依法划转。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先进行公司制改制。


二、禁止划转事项:


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三、划转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及要求包括如下七项:


(一)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四)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的内容,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六)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需报国资委审批的,经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七)进行账务调整,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所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应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股东会决议,出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五、依据法律法规


1. 公司法


(1)公司法组织机构相关规定,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同意,经审计评估进行账目划转,依据经营效益进行划转,保证资本充实原则;


(2)在划出资产有尚未结清往来时,须以三方协议做好合同的继承工作,在合同承继转移中往往需要划出方对债务进行连带保证;


2. 担保法


在划出方提供了(抵押、质押、保证)情况下,应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尤其是金融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限制、提前通知债权人。如以抵押、质押权证方式,必须取得担保人同意




3.劳动法




(1) 人随资产走,对人员安置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另一方面签订要做好新旧劳动合同衔接(五险一金),保证资产顺利过渡。




4.无偿划转税务问题: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入方和划出方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走股权或资产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该按照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六.相关问题及解释办法


(1)国有产权划转是否需要进行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2005年9月1日实施)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因此,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情况作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2)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否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是否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理由为,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为“同等条件下”,潜在意思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必须有“同等条件”,否则无法适用《公司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而国有产权划转系国有资产流转的一种方式,国有产权划转系无对价的“无偿”行为,不存在“同等条件”的适用问题。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适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参考案例:“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05号],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甘肃汇能公司系基于甘肃电力集团的决定对国有资产进行划拨,故该股权转让行为不应当适用关于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3)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流程是什么


(一)由企业提出申请划转的流程;


第一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划出方提出);


第二步——划出方与划入方分别出具同意划出/同意接受的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步——划出方通知债权人(做好债务处置方案,即做好偿债方案或者提供偿债担保预案);


第四步——涉及职工安置的(如有),做好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应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步——针对被划转企业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者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清产核资结果;


第六步——划转双方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含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


第七步——报国资监管机关批准(划转双方属于不同监管机关监管的,分别报批;属于同一监管机关监管的,共同报批;同一集团内部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八步——划出方与划入方分别进行账务调整;


第九步——提交办理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的划转流程


由政府对其所出资企业决定的国有产权划转,采用特殊程序处理,实务中可以省略可行性研究、划转企业的董事会决议、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及报请划转企业监管机关批准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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